(2018)粤0605民初第13003号案原告李道洪诉被告梁达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梁达远: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第13003号案原告李道洪诉被告梁达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第1300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梁达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6000元,并支付以46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付的利息予原告李道洪;二、驳回原告李道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1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并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1000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