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由中国体育***公益金捐建、天河区体育局和街道办事处共建、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室外健身路径、健身苑、足球场和篮球场以及室内社区体育活动室。
第三条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社区居民群众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体育设施,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第五条 需要新建体育设施的社区,应将需求上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汇总后填写《天河区各街道社区居委中国体育***公益金援建健身苑、健身路径、篮球场、架新建申请表》报区体育局,区体育局根据街道申请情况并结合我区体育设施建设实际,统筹规划全区体育设施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属地管理原则,体育设施管理者为居委会(村公司)和小区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为体育设施的所有人,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所属体育设施的责任主体,确定责任人,并报区体育局备查。区体育局作为体育设施的投资方和维修方,负责维修和监管。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社区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体育设施责任人每月必须对体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全面掌握各体育设施的使用状况,对需要维修的体育设施,填写《天河区各街道社区居委中国体育***公益金援建健身苑、健身路径、篮球场、架维修申请表》,经由街道汇总后报区体育局。
第八条 区体育局收到维修申请表后,应及时安排维修公司进行维修。对磨损严重、超过使用期限的场地设施,如有必要,可在原址重新建设、全部置换。维修公司须保证维修服务时效,在接到报修或投诉电话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妥善处理。
第九条 体育设施验收合格后,要挂牌公示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生产厂商、责任单位、责任人、服务电话等,服务电话要确保通畅。
第十条 区体育局应定期对区辖内体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因使用方管理不当造成器材遗失的,则由所有人或使用方自行负责补充。
第四章 报废
第十一条 报废(淘汰)是指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技术鉴定或根据有关规定,已不能或不适合继续使用的体育设施进行注销。
第十二条 体育设施资产单位价值1万元(含1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废,由资产所有人(街道办事处)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和更新,报区财政局审批。资产报废后报区体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体育设施报废的,由资产所有人(街道办事处)及时通知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室内社区活动室的体育器材自接收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该器材的一切权利义务即转移给接收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天河区有关体育设施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天河区体育发展中心(体育局)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