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 29号)的有关要求, 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统一着装进行整顿。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党的十
六大和十六届 三中全会精神, 针对目前统一着装中存在的“过多”、“过乱”以及仿制等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 结合优化经济环境, 本着“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着装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整顿, 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 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整顿范围
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 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统一着装批准权限在***, 地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均无权批准。整顿范围包括:
(一) 未经***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经***批准着装的, 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 经***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详见***);
(三)统一配发与***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样式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三、整顿方式和实施步骤
(一)整顿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着装部门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整顿。
(二)实施步骤。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 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2004 年6月15日以前)。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进行摸底调查, 制定整顿方案, 对整顿工作做出部署, 并将整顿方案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市财政局、监察局和市政府纠风办。对违规着装人员进行自查自纠, 提出明确的纠正期限, 最晚不能超过7月中旬。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由部门和单位集中交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
2.检查抽查阶段(2004年7月30日以前) 。由市财政局、监察局和市政府纠风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 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地区、各着装部门也要对所辖区域和本系统的整顿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3.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8月20日以前)。各县(市)、区和各着装部门要在8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监察局和市政府纠风办报告整顿情况 , 同时如实填写“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并附软盘。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 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 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树 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领导, 明确责任。根据工作需要, 成立鞍山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 市长助理梁勇任组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韩毅、市监察局副局长解金凯、市政府纠风办副主任张元虹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 联系电话: 2230412, 具体负责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和汇总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领导, 也要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 具体负责整顿工作。
(三) 突出重点, 加强监督。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从市直着装部门抓起, 重点整顿未经***批准着装、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着装部门及人员。同时, 对社会有关单位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及人员着装进行纠正。
经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及库存服装, 交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处理。对收回的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 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销毁。
(四)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和省政府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各项要求, 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 严肃纪律, 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对 2004年7月底前, 通过自查自纠解决了“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 并已脱装的地区和部门, 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 领导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和部门, 要及时督导, 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 ,我行我素,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1、经***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2、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略)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政府纠风办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1: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
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法院
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1.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2.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3.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
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
1.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
2.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部门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