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保法〉上海实施办法首次成为本市法院判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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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3日发表
日前,徐汇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首次直接引用新修正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并依法作出判决。据悉,这也是这个《实施办法》施行以来,首次成为本市法院判案的依据。
这起民事纠纷案,涉及妇女财产权益。在本案中,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于去年底离婚。今年3月,马某以离婚时未分割张某名下的一商品办公房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处共同房产。张某辩称,该物权属公司名下财产,个人挂名只为贷款所需,产权应当归公司所有。徐汇区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和第三人共同为骗取房屋贷款而以个人名义购房,是非法的,该物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判决书中,徐汇区法院首次引用《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共有的房屋或者共同租赁的房屋,离婚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判决被告支付48万元共同财产中的一半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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