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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暂行)

Admin - admin 于2022年11月25日发表  

黔西南州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和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精神,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强和规范黔西南州科技特派员管理,推动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贵州省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助推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暂行)》,结合黔西南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选派到我州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职责

        (一)产业技术指导服务。调研产业发展情况,帮助乡、镇(街道)制定和完善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农时季节、产业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深入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开展问题解答、咨询指导、技术普及等。

        (二)品种技术引进推广。精准对接农业农村发展需求,转化科技成果,引进、应用、推广先进实用技术、适用品种, 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培育特色优势产业。

        (三)技术瓶颈集中攻关。分析产业科技需求,整合产业和科技优势资源,攻克关键技术、研发新产品,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四)本土人才培养帮带。通过专题培训、现场讲解、示范服务、结对帮带等方式,加强对当地农技人员、青年农民、致富能手等教育培训,培养一批本地技术骨干人才。

        (五)农业产业功能拓展。推动农业产业标准应用,探索建立特色产业标准体系,助力当地打造一批“土字号”“乡字号”产品品牌。促进产业与文旅结合,发展休闲农业。指导发挥农村电商在对接加工、贸易和市场的重要作用,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六)助力乡村创新创业。通过技术入股和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形成利益共同体,领办、协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管理部门职责

        (一)州委组织部、州科技局负责向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争取服务农业产业的科技特派员,负责州级科技特派员选派和组织各级科技特派员考核、宣传和表彰等工作,指导县(市)科技特派员工作。

        (二)县(市)党委组织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特派员需求征集、选派对接、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派出单位职责

        派出单位负责协助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开展科技服务,择优将符合资格条件的科技人员选派到乡村振兴一线。根据农时安排科技特派员赴基层开展技术服务,减少科技特派员行政压力,保证科技特派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到基层开展各种科技服务工作。对在基层领创企业的技术人员给予政策保障,将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作为年终评先树优、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服务对象职责

        服务对象应提出具体的科技特派员服务需求,负责配合完成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并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章  选派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二)省级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州级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为初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要求专业对口、适应服务地产业需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较强的技术传授服务能力和人际沟通协调能力。支持州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读博士结合科研选题担任科技特派员。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公益心和责任感,自愿到农村从事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帮扶农户增收、助推乡村振兴。

        (四)身体健康,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科技特派员职责。

         第八条  选派程序

        (一)征集需求。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县域人才储备情况,研究提出科技特派员需求,州科技局商州委组织部共同确定各地选派名额。

        (二)供需对接。州科技局公布科技特派员需求,科技人员与需求对象沟通结对,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将科技特派员申请表报需求对象所在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与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选派意见报州科技局。

        (三)审核认定。州科技局在省科技厅的指导下,负责推荐我州省级科技特派员,商州委组织部确定后报省科技厅认定;州级科技特派员由州委组织部、州科技局审核确认选派名单后,向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和派出单位下发通知。

        (四)签订服务协议。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与各级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签订《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完成期限、目标要求等,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对接联系。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在收到科技特派员下达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科技特派员人员名单转发至科技特派员服务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切实做好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的相关沟通、协调、服务工作。

        (六)挂牌上岗。服务对象在显著位置悬挂科技特派员信息公示牌,公开科技特派员个人身份(包括本人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等)、主要工作职责;向群众承诺工作职责和目标,方便同群众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并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服务时限

        科技特派员选派周期一般为2年(具体参照当年选派文件要求执行),期间可根据重点任务变化对结对对象进行适当调整补充,省、州科技特派员每年现场服务时间不少于60天,县级科技特派员每年现场服务时间不少于90天。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赴基层开展服务时,须向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到,并填写《科技特派员工作日志》作为服务天数印证资料。科技特派员每季度填报《科技特派员服务情况表》,对所填数据真实性负责。对违反纪律、工作成效不明显、群众满意率低、不能继续履行下派工作任务的科技特派员,经服务县(市)党委组织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和派出单位同意,由派出单位另行选派符合条件的人选接替,报州委组织部、州科技局批准,州委组织部、州科技局联合呈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依据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协议、工作日志、服务情况表、信息报送情况,围绕服务内容、目标任务、服务成效,采取个人自评、服务对象评价、实地调研考察等方式,每年对科技特派员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按20%的比例确定。综合考评结果以县(市)为单位反馈省、州两级党委组织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和派出单位,作为科技特派员个人年度考核重要参考依据,考评结果为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档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翌年不再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州委组织部、州科技局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员考核通知,明确相关具体要求。

        (二)自我评价。科技特派员根据通知要求,对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向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自我评价报告。

        (三)服务对象评价。服务对象根据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评价,为科技特派员出具评价证明。

        (四)评议推荐。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特派员自我评价和服务对象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评估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效果等,形成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建议,并提交州科技局。

        (五)审核确认。州委组织部、州科技局对辖区省、州级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将省级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上报省科技厅,并向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科技管理部门、服务对象和派出单位发布省、州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行政关系及其职务(职级)、职称、工资(或离退休金)、奖金等待遇保持不变,享受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在职称评聘、提拔重用、评奖评优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科技特派员特别是取得突出业绩的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离岗领办科技型企业期间,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带技术、带项目,或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服务和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结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支持事业单位科技特派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取得报酬或奖励。

        第十五条  州级财政每年将州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省、州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经费,由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工作经费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经费可用于安排科技特派员开展示范基地建设、集中培训、制作信息公示牌等。

        第十六条  对工作突出、绩效显著的优秀科技特派员进行表扬和典型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县(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委组织部、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黔西南州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黔西南科特办字﹝2009﹞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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