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依法治城十条严禁
根据兴仁县依法治城领导小组研究意见,从即日起,在县城区,即:从红井田普安岔路口起向南沿兴仁大道至滨湖路,顺滨湖路至309省道转西沿309省道经三中,顺沿师范路、环东路、环北路至烈士陵园三岔路口转北沿313省道至团坡加油站(城北社区、民主路社区辖区);从团坡加油站沿外环西路至迎宾路转西沿迎宾路到红井田交叉口与兴仁大道交汇形成成界线闭合圈,延伸至闭合圈外50米范围为界,执行依法治城“十条禁令”。
一、严禁在县城规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除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四、十五,元旦节外(共7天),其余时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撑杆搭棚、占道经营、流动经营、跨门槛经营和占用道路或人行道摆放店牌、广告牌及堆放杂物。
三、严禁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电杆、灯杆等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设置、悬挂、张贴各类广告。
四、严禁各类车辆逆向停车、违占违停、乱停乱放、随意调头、乱鸣喇叭和向车窗外抛物。
五、严禁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人行道、地下管沟系统进行施工作业;严禁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渣、塑料袋等废弃物,以及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共场所泼洒污水、倾倒粪便、焚烧树叶或者其他物品。
六、严禁商铺播放高音喇叭和商贩使用音响喇叭沿街叫卖扰民。
七、严禁临街使用燃煤炉灶、存放煤渣和排放油烟污染环境。
八、严禁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或抛洒建筑砂、石、弃土污染路面。
九、严禁踩踏草坪、花草、攀折树木和损坏城市道路、井盖、路灯、果皮箱、输电线路等各类市政设施及附属设施。
十、严禁进行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活动。
以上十条禁令,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违反相关规定的请及时自己纠正,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各类违禁行为,对在公务执行过程中辱骂、围攻、殴打等阻挠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