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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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11月03日发表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完善制度,落实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主体责任及综合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监管权力及责任,严厉打击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红安县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docx
2021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易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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