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6046号原告王明明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独家记忆家具厂蔡富甜曾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独家记忆家具厂、蔡富甜、曾观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明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独家记忆家具厂、蔡富甜、曾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佛山市南海独家记忆家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88506元、利息23974.43元予王明明,并从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货款58850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525%计付利息;二、佛山市南海独家记忆家具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蔡富甜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曾观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4.8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则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9924.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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