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1、分类:规范性文件
2、名称:《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3、文号:粤价法字[1993]第87号
4、实施日期:1993年3月26日
5、联系单位: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6、联系人:方二龙
7、联系电话:8768513 138****2528
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管理,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
第五条 申领《收费许可证》必须持《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有效文件,并填写《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依照法定程序,由物价部门核发。
第七条 填写《收费许可证》的具体规定:
2、增加收费项目,可由发证机关在《许可证》空白栏内增列,并在最后一个项目的备注栏内加盖核发收费许可证“专用章”(长条形章)。
第九条 《收费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或终止时,持证单位应在发生变更或终止之日起15天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手续。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点)应在固定的收费场所悬挂《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其《收费许可证》无效,由物价部门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二)转让、转借《收费许可证》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审手续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86年8月15日省物价局《关于核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有关规定》(粤价费字〔1986〕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