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局商事登记区——食品广告要求
为引导广告发布主体加强食品广告审查,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我市食品市场秩序,现对食品广告作出如下发布提示:
一、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三、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1.使用医疗用语和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2.直接或间接地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3.明示或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4.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直接或间接为产品作证明;
5.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直接或间接为产品作证明;
6.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四、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识、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和“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六、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七、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或治疗作用。
八、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
九、药食同源物质目录以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内记载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