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批复我市从2014年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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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近日,省政府根据我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职工工资、社保状况,参照苏中地区其他市标准,同意我市从2014年起将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类别从二类地区调整至一类地区,所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类别从三类地区调整至二类地区。
调整最低工资标地区准类别将有利于实现工资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有利于调控部分低收入群体和行业的收入水平,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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