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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法库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4日发表  

 

法政办发〔2019〕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法库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法库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十三五”规划和构建和谐法库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主要针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伤亡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和相应处理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按照《法库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法政发〔201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有效救援。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有序地组织和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快建设现代化紧急医疗救援网络,提高院前急救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快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建设,提升指挥调度全县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医疗救治的能力,充分发挥应急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体系和各项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制度,完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加强对应急预案落实工作的管理,使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4)快速反应、配合协调。健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部门联动、上下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组织管理体系。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伤病员多,或由核事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县卫健局要在县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县卫健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县卫健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县卫健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县卫健局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县中心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县卫健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卫健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2)Ⅰ级响应行动。按照县政府指示,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县有关部门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级别(Ⅱ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县卫健局接到关于医疗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县卫健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并配合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技术指导和支持。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县卫健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并配合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工作。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县卫健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中、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在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进行必要的处理后再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伤病员转运遵循就近、就能力原则,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健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县卫健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县卫健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情况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县卫健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县卫健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全县建立较为完整的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监护治疗三个急救医学系统,基本实现急救服务一体化。使辖区紧急医疗救治体系具备较强的应急能力,能够承担重大灾害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对急危伤病员提供紧急医疗救治服务保障。
  加强医院急救医疗“绿色通道”的建设管理,按标准配备抢救设备、专业人员、急救车辆及通信工具。县中心医院要不断完善重症监护治疗手段,提高监护治疗抢救水平。乡(镇、街道)卫生院应具备基本的急救应急能力和条件,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保持常备急救医疗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坚持经常开展正规化培训,逐步建立一支技术规范、反应迅速、具备一定应急救治能力的急救医疗队伍。
  5.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加快院前急救专业化进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院前、院内急诊急救人员专业培训,建立并实施急诊、急救医师培训、考核制度,保持常备急救医疗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坚持经常开展正规化培训和演练,逐步建立一支技术规范、反应迅速、具备一定应急救治能力的急救医疗队伍。
  县卫健局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并建立不少于30人的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4 物资储备
  县卫健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
  5.5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县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县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并由相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其他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县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现场救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卫健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县文旅广电局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手段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卫健局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订与修订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法库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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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2 06:59:5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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