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8月18日至9月1日作出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公告
序号 | 项目名称 | 验收文号 | 验收时间 | 验收文件全文链接 |
1 | 张运通综合研发楼 | 禅环预验2017-4-010 | 2017-08-18 | 详见***领地海纳珑庭A区(17_)、B区(10_-13_、地下室及游泳池等配套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预验收意见(禅环预验2017-4-011).pdf张运通综合研发楼竣工环境保护验预验收意见(禅环预验2017-4-010).pdf |
2 | 领地海纳珑庭A区(17#)、B区(10#-13#、地下室及游泳池等配套设施) | 禅环预验2017-4-011 | 2017-08-29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