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钢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文件要求,现将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由钢城区保留并负责实施的证明事项予以公布。
***: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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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1 | 区消防 大队 | 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 | 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需提交电气技术防火技术检测报告。 |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申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 | 区消防 大队 | 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 | 自行联系电气检测部门出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 | 消防行政许可 |
2 | 区卫计局 | 收养状况证明 | 再生育审批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2、《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2016年1月鲁卫指导发〔2016〕2号)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居住证;具有《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 卫计局 | 民政部门 | 单位或村(居)开具、盖章 | 再生育审批 |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3 | 区卫计局 | 婚育证明(婚姻证明、生育证明、已有子女证明 | 再生育审批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2、《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2016年1月鲁卫指导发〔2016〕2号)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居住证;具有《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 卫计局 | 村委会、居委会 | 村(居)开具、盖章 | 再生育审批 |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4 | 区卫计局 |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21日通过,2005年9月29日修订)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四)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 | 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
5 | 区卫计局 | 当事人只有并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16年1月修正)第四章 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 乡镇(街道)计生办 | 所在单位或村居 | 单位或村(居)开具、盖章 | 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6 | 区交通局 |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技术评价报告 | 办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管理机构 | 具有轻钢结构设计资质或者建筑设计资质的中介机构; | ||
7 | 区交通局 | 资金证明 | 申请人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时需提供资金证明。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银行 | ||
8 | 区交通局 | 经营场所证明 | 办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时,需要企业提供经营场所证明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房产、国土部门 | ||
9 | 区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恢复原状的设计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占压水利工程或对水利工程有影响的提交]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区水务局 | 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10 | 区金融办 | 完税证明
| "1.在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时,需提供股东完税证明; 2.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变更股权时,需提供公司完税证明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3.《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9号)第十六条:“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股权结构、出资人(发起人)名册、主体资格以及出资能力有关证明材料;……(八)监管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税务部门 | ||
11 | 区金融办 | 专项法律意见书 | 1.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时,需提供专项法律意见书;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2.《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6年9月7日,鲁金监字〔2016〕9号)第十六条:“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出资人(发起人)主体资格、关联关系的审查意见,对出资人(发起人)签署协议书、承诺书等文本的见证意见等;(八)监管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九条:“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的见证;(十一)监管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律师事务所 | ||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12 | 区金融办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人在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审批时,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9号)第十二条:“除上述条件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第十六条:“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八)监管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九条:“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十一)监管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公安机关 | ||
13 | 区金融办 | 银行对账单 | 1.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时,需提供银行对账单; 2.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股权、增资时,需提交股东的银行对账单; 3.小额贷款公司在申请分立或合并时,若有新股东加入,需提供银行对账单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3.《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9号)第十六条:“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股权结构、出资人(发起人)名册、主体资格以及出资能力有关证明材料;……”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14 | 区金融办 | 审计报告 | 1.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时,需提供主发起人审计报告; 2.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减资以及变更股权时,需提供拟增资、减资及新股东的审计报告; 3.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业务范围、经营区域时,需提交公司审计报告; 4.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合并、分立时,需提交公司审计报告; 5.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修改公司章程时,需提交审计报告 6.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组织形式时,需提交审计报告。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3.《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9号)第十六条,“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股权结构、出资人(发起人)名册、主体资格以及出资能力有关证明材料;……(八)监管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会计事务所 | ||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15 | 区金融办 | 验资证明 | 1.获准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时,需提交验资证明; 2.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时,需提交验资证明; 3.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公司合并或分立时,需提交验资证明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3.《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9号)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全部为股东自有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十九条“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十一)监管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验资机构 | ||
16 | 区金融办 | 良好诚信记录证明 | 申请人申请开展权益类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时,需提交人民银行开具的董监高个人征信报告和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第(六)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2.《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1号)第十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第十五条:“交易场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必要的经营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且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第十六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应当向所在地市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十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和信用记录;(十三)申请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人民银行,公安机关 | ||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17 | 区金融办 | 验资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 申请人在申请开展权益类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需要提供验资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第(二)项:“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第(四)项:“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责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且净资产不低于伍仟万元”。”第四十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验资机构、会计事务所 | ||
18 | 区金融办 | 挂牌和资金募集证明 | 申请人在申请山东省金融创新引导资金时,需提供区域性股权市场出具的挂牌和资金募集证明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和相关融资风险分担以及损失补偿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投融资、保险、担保等业务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风险补偿或者奖励。” 2.《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8〕55号)“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三)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政策对我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直接融资规模高于100万元的企业(不含青岛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六)地方普惠金融发展奖励政策 4.交易场所奖励。依据交易场所挂牌数量及增量、交易规模及增量、交收规模及增量、融资情况、税收情况、就业情况、创新情况、合规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交易场所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区域性股权市场 | ||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19 | 区金融办 | 验资报告 | 申请人申请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时,需要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四)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一;(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二、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7.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3.《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6号)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运用“穿透原则”,确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股东、定向私募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严禁以资金集合和以货币资产进行受托资产增值理财等“一带多”形式出资,严禁资金池业务。股东应出具共同承诺书,承诺出资为自有合法资金。”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验资机构 | ||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20 | 区金融办 | 法人股东审计报告 | 申请人申请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时,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审计报告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四)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一;(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二、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7.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3.《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6号)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运用“穿透原则”,确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股东、定向私募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严禁以资金集合和以货币资产进行受托资产增值理财等“一带多”形式出资,严禁资金池业务。股东应出具共同承诺书,承诺出资为自有合法资金。”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会计事务所 | ||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21 | 区金融办 | 备案登记表 | 申请人申请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时,需提交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出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登记表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四)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一;(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二、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1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工作人员须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10.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团队、重要岗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从业资质的要求,参照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从业资质的规定执行。” 3.《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6号)第十三条:“实行从业人员评价制度。为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对民间融资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水平能力的评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水平能力的评价工作参照执行。”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 | ||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22 | 区金融办 | 申请人*** | 申请人申请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时,需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四)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一;(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2013年10月28日,鲁政办发〔2013〕33号)“二、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7.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3.《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8月29日,鲁金监字〔2016〕6号)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运用“穿透原则”,确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股东、定向私募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严禁以资金集合和以货币资产进行受托资产增值理财等“一带多”形式出资,严禁资金池业务。股东应出具共同承诺书,承诺出资为自有合法资金。”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23 | 区金融办 | 自然人股东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 申请人申请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时,需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自然人股东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四)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一;(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2013年10月28日,鲁政办发〔2013〕33号)“二、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7.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3.《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8月29日,鲁金监字〔2016〕6号)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运用“穿透原则”,确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股东、定向私募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严禁以资金集合和以货币资产进行受托资产增值理财等“一带多”形式出资,严禁资金池业务。股东应出具共同承诺书,承诺出资为自有合法资金。”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24 | 区金融办 | 自然人股东*** | 申请人申请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时,需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自然人股东***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四)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一;(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二、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7.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3.《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6号)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运用“穿透原则”,确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股东、定向私募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严禁以资金集合和以货币资产进行受托资产增值理财等“一带多”形式出资,严禁资金池业务。股东应出具共同承诺书,承诺出资为自有合法资金。”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25 | 区金融办 | 审计报告 | 申请人申请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时,需要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和相关融资风险分担以及损失补偿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投融资、保险、担保等业务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风险补偿或者奖励。”第四十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数据,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2.《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8月27日,鲁财金〔2018〕55号)“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六)地方普惠金融发展奖励政策 6.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奖励。对最近一次分类评级达到1级,且上年度累计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其上年度投资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0%的部分,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增量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为30万元。”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会计事务所 |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26 | 区金融办 | 企业经审计的奖励年度财务报告、银行询证函 | 申请人在申请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部分)时,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银行出具的询证函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和相关融资风险分担以及损失补偿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投融资、保险、担保等业务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风险补偿或者奖励。”第四十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数据,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2. 《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8〕55号)“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三)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政策。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为200万元。对重组上市并将注册地、纳税地迁至山东省内的,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股权融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上限为100万元。” 。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会计事务所、银行业金融机构 | ||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27 | 区金融办 | 信用报告 |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需提交理事、监事以及信用互助业务部门经理和财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 (三)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人民银行 | ||
28 | 区金融办 |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托管银行对账单 | 申请人在申请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时,需提供信用互助业务托管银行出具的银行对账单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和相关融资风险分担以及损失补偿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投融资、保险、担保等业务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风险补偿或者奖励。”第四十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数据,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2. 《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8月27日,鲁财金〔2018〕55号)“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六)地方普惠金融发展奖励政策 5.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奖励。对截至上年度末取得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两年以上,年度信用互助业务量超过150万元且比上一年度増长30%以上的业务増速高、经营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信用互助业务量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增量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为10万元。”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与试点合作社签订合作托管协议的合作托管银行 |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29 | 区金融办 | 募集资金到账证明 | 申请人在申请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奖励(公司债部分)时,需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募集资金到账证明,如银行对账单等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推动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债、资产证券化、私募融资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改善融资结构。” 2.《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办法》(济银发〔2018〕171号):第十四条:“申请奖励的省内债券发行企业需于每年1月25日前将《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企业版)》(附1)及上年度取得的发行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发行有关文件资料一式三份按债券类型分别提交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发行企业)、市金融办(公司债发行企业)。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2月10日前按债券类型分别将《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汇总表(企业版)》(附4)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改委(企业债)、省金融办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各市相关管理部门要会同所在地承销机构加强对申请奖励企业的风险甄别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报送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五条:“申请奖励的债券主承销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需于每年2月10日前将《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承销机构版)》(附2)和上年度《债券承销明细表》(附5)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省级分支机构或总部为单位按承销债券类型分别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改委(企业债)、省金融办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第十六条:“申请奖励的债券担保增信机构需于每年2月10日前将《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担保增信机构版)》(附3)和上年度《债券担保增信明细表》(附6)及相关证明材料按担保增信债券类型分别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改委(企业债)、省金融办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银行 | ||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30 | 区金融办 | 工作经历证明 |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原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3.《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9号)第十三条:“担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小额贷款公司工作3年以上……”。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 | ||
31 | 区残联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 | 1、《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山东省实施 3、《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职职工人数和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划。 4、《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5、《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鲁残联发〔2015〕21号)(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对不办理或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 县级残联 | 人社部门 | 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安置残疾人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和上年度的个人账号、对账单的复印件 | 政务服务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