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首次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襄阳政府网消息】自7月1日起,我市首次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后费率浮动时间和浮动周期以3年为单位类推。当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规模低于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将按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或上浮费率。
据了解,此次费率浮动是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上一浮动周期内(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是否依法依规及时缴纳工伤保险保费及工伤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确定的用人单位在浮动周期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本着全面、准确、规范、及时的原则,市工伤中心积极做好费率浮动中信息核对录入及测算工作,经过一个月的努力,圆满完成本市首次工伤费率浮动调整工作。
市工伤中心负责人肖立波介绍,工伤保险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
一是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的;
二是少报、瞒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三是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四是经查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统计,费率浮动调整后,襄阳市参保单位上浮一档(即上浮20%)174家,上浮两档(即上浮50%)1020家,下浮一档(即下浮20%)458家,下浮两档(即下浮50%)20385家,不浮动1427家。
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充分发挥了工伤保险费率调节作用,促使参保单位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和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保费。下一步,襄阳市人社局将及时做好费率浮动后的执行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浮动前后工作衔接顺畅。
来源:襄阳之声 责任编辑:王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