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珠海市众创金融街(香洲)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ZXFGS-2017-021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珠海市众创金融街(香洲)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珠香府办〔2017〕30号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珠海市众创金融街(香洲)发展的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金融服务中心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关于促进珠海市众创金融街(香洲)发展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69号)、省金融办《关于升级建设创新创业金融街的试点方案》及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众创金融街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珠金〔2017〕22号)文件精神,推进珠海市众创金融街(香洲)(以下简称“众创金融街”)的建设,加快香洲区创新创业资源集聚,推动金融、科技与产业的深度融合,打造创新创业综合金融服务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及纳税地在香洲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与金融服务有关的其他组织形式,具体类型详见本办法第六条。
第三条 成立众创金融街(香洲)服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香洲区分管金融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发改和统计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统筹众创金融街的项目规划及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各类金融机构进驻众创金融街的政府租金补贴、财政奖励等审核确认及政府各类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同时负责调研、协调和解决众创金融街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众创金融街合作建设方需成立专门的运营服务团队,负责众创金融街的运营管理和招商工作,加强资源整合和企业服务,为企业入驻、创新创业、成长培训、投融资对接等提供综合服务。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可获得众创金融街(香洲)租金补贴:
(一)股权投资类机构:包括基金公司、风险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
(二)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公司、票据服务公司、众筹公司等。
(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包括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产评估、众创服务、企业上市服务、科技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服务及风险管理等。
第二章 租金补贴
第七条 新入驻企业的租金补贴标准。新入驻企业须为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注册或从区外迁入香洲区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新入驻企业,2017年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八条 原入驻企业的租金补贴标准。对2015年度、2016年度入驻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原入驻企业,2017年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面积100平方米(含)及以下,当年税收总额须达到60万元(含)及以上;
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当年税收总额须达到120万元(含)及以上。
第九条 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条 租金补贴时效。补贴期限为一年,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租金补贴时间计算。补贴起始日从租赁合同签订当日计起,按补助标准及实际承租的天数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 享受租金补贴的入驻机构若中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或经营性质,或者其经营范围不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将不享受租金补贴。
第三章 租金补贴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租金补贴的金融机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珠海众创金融街(香洲)金融机构租金补贴申请表(见***1);
(二)企业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若有)、验资报告、国(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及近期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租金***、上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四)珠海众创金融街(香洲)入驻企业持续经营承诺书(见***2);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完毕后退回。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报送申请资料;
(二)区金融服务中心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加注理由盖章退回申领单位;
(三)征求众创金融街(香洲)服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
(四)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五)区金融服务中心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本办法租金补贴每年分4次申报,每季度一次,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在每年3月5日、6月5日、9月5日、12月5日之前组织各有关企业申报补贴,逾期顺延至下一期限申请。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入驻考核。入驻企业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区金融服务中心可视情况不予租金补贴,情节严重者可清退出众创金融街:
1.没有实际经营或办公人员未实际到位;
2.不按时上报企业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统计表;
3.不符合考勤管理和装修开业期限规定;
4.不符合《企业入驻众创金融街承诺书》的管理要求;
5.涉嫌从事金融诈骗或因经营纠纷影响金融街声誉等原因而被清退;
6、因企业自身原因主动迁出金融街等。
第十六条 申请租金补贴的金融机构,其进驻众创金融街(含原香洲金融街期间)的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三年,否则香洲区金融服务中心有权要求企业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本《办法》中的补贴政策与香洲区其他扶持政策中有重复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企业和个人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有关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2015年1月18日之前已与日东商业广场签订租赁合同的金融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香洲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珠海香洲金融街发展的办法〉的通知》(珠香府办〔2016〕19号)2016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1.珠海众创金融街(香洲)金融机构租金补贴申请表
2.珠海众创金融街(香洲)入驻企业持续经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