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达川环令〔2019〕5号
我局于2019年2月1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2月14日,你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东环南路全运二小区B栋208房间内的转移危险废物(过期医疗药品)至达州市达川区河市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并进行倾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调查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一组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