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编者按 近日,国家文化部正式颁布《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0月1日在全国正式实施。近日,记者就《办法》中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县文化局局长曹瑞刚。
记者:《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办法》的颁布具有怎样的意义?
曹瑞刚:党的十七大把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乡镇综合文化站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开展农村文化工作的基本阵地,具有承上启下、覆盖基层、保障农民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实施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提高乡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迫切要求。《办法》的颁布对稳定基层文化队伍、发挥文化站基本职能作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办法》中对综合文化站建设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曹瑞刚: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文化站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须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记者:《办法》对综合文化站职能及服务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曹瑞刚: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综合文化站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开展文化服务活动。应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同时积极配合县级文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为当地群众提供文化服务。
记者:《办法》中综合文化站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曹瑞刚:文化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编制数额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文化站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文化站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文化站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事先应征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文化站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文化站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记者:上级文化部门对文化站的考核和检查依据是什么?
曹瑞刚:《办法》规定: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对文化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考评。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纪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