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溧水)征安补公告〔2020〕31号
洪蓝街道无想寺社区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无想山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和范围
依据《关于无想山创建国家4A级景区工程(一期)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溧审批投许[2019]153号),本地块拟用于无想山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洪蓝街道无想寺社区徒村王组。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社区土地5.4395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5.439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区二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溧政发〔2020〕127号文件执行。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面积 (公顷) | 所属区片 | 区片价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万元) | |
无想寺社区徒村王组 | 5.4395 | 二级 | 168.75 | 917.9156 | |
说明 | 区片价补偿费用的支付和使用,按照《溧水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 备注 |
无想寺社区徒村王组 | ***人 | 依据溧政发〔2011〕***号文件规定,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员名单。 |
2、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涉及撤组的情形)
年龄段 | 人 数 | 生活补助费标准 | 备注 |
未满16周岁人员 | 0人 | 1.7万元/人 |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人员个人 |
说明 | 本表所称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溧政发〔2011〕***号)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照《溧水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16〕112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
四、人员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拟安置方式: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标准按照溧政发[2016]***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洪蓝街道办事处提出听证申请。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3月1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洪蓝国土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特此告知。
溧水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