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修订
《张湾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
公 开 信
张湾辖区的各位居民:
根据张湾区政府工作安排,现将《张湾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上公示1周(2020年4月7日前),并公开征求各位意见,请将意见或建议以书面、邮件、电话等形式予以反馈。
联系人:康国林 联系电话及传真:0719-8526160邮 箱:8499003150@qq.com
附:《张湾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张湾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3月31日
张湾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前期周期,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项目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湾区域内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小额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是指纳入国家投资规划的或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单项投资额度在400万元以下的房建、市政、交通、国土整治、农林水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护维修改造等项目和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施工图纸审查等工程服务类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小额工程项目,除申请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之外的,原则上由各乡镇街办、西城开发区、工业新区组织实施,属区直部门项目的,由区直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项目建设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项目审查登记
第六条 小额工程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查登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资金未落实的或资金来源没有明确的小额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确属急需实施的项目,经区财政审核,报分管区长同意后予以审批。
第八条 各乡镇街办、西城开发区、工业新区和区直部门拟建的小额工程项目应进行实地调研、多方论证,确需建设的,工程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性质、资金筹措、建设规模等)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和行政主管单位审核备案。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九条 小额工程项目发包必须采用公开方式进行,对于应急抢险或特殊的应公开发包的小额工程项目,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须召开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将理由说明及集体决定意见等资料报送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小额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按照《张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对于小额工程项目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施工企业。
第十一条 询价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程序。投资额在50万元以内的小额工程项目和30万元以内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施工图纸审查工程服务类项目,采用询价方式,依据询价程序组织实施。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项目实施单位3人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询价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及方式等事项事先做出规定,并在询价通知书中注明。
(二)确定被询价人名单。询价小组根据询价要求,确定3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人,于询价日3个工作日前向被询价人发出询价通知书。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人做出一次性报价。
(四)确定承包人。项目发包人根据事先确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确定最终的承包单位,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发包通知书。
(五)签订合同。双方根据询价结果签订施工或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小额工程项目的审查登记程序。投资额在50万(含)元以上400万(不含)以下的的小额工程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施工企业的,建设单位应选择合格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建设单位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实施审查登记,依据竞争性谈判程序组织实施。审查登记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立项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文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时提供,上级、本级政府下达投资计划文件,区政府会议纪要或区政府领导签批意见视同立项。
(二)工程造价或概算。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合格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
(三)工程投资评审意见。工程投资评审意见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时提供,由区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出具。
(四)工程招标方式申请书。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写明工程名称、由来、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拟采用招标方式等,项目实施单位同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填报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审查登记表。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上报,写明工程名称、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同时加盖本单位公章。
(六)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审查登记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负责审核资料是否齐备,签署承办意见,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告由招标代理公司制作,代理公司由项目实施单位在区代理公司登记花名册里选取委托,并填写张湾区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发布公告审批表,经过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批后,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体(张湾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谈判文件。
(二)企业报名。竞标企业到招标代理公司处报名,制作竞标(谈判)文件,招标文件应明确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其中通用条款不得修改或删除,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必须按示范文本格式填写,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由代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三)公开谈判。根据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的进场时间,由代理公司在指定的时间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负责组织实施,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项目实施单位派人现场监督。
(四)结果公示。结果公示由招标代理公司制作,经过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批后,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心在指定媒体(张湾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五)签订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六)工程资料收集归档。招标代理公司将谈判期间的所有资料收集、整理装订成册,由项目实施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持一份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如果到场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足3家的,发包人应在3日内按原条件或降低条件重新组织招标;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乡镇街道、西城开发区、工业新区和区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可直接发包,直接发包时不得降低重新发包公告的发包条件,直接发包对象应优先考虑该项目的已报名单位。
第十五条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参加开标会议的若是受法人授权委托且为企业资质证书上所载明的项目经理,否则投标文件将不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同一发包人在一年时间内不得发包给同一承包人3个以上同类工程。
第十七条 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以现金形式向招标人提交不超过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供工程全部归档资料后,招标人应在1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招标人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
第十八条 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如果审计结算价超过法定应招标400万元限额标准10%的,视作规避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不可抗力导致的增加除外);审计结算价超过小额项目标准50万元限额标准10%的、采用直接发包或邀请招标的,视作规避竞争性谈判管理规定公开发包(不可抗力导致的增加除外)。
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发包的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先商请发改、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待评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为了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和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中可以约定在中标价范围内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后,单项工程合同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预变更前,经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协商、签字认同,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审定后再提出,同时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查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由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监理人员)等组成的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报乡镇街道、西城开发区、工业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实施单位管理班子必须对施工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考勤制度,并定期开展稽查活动。若发现施工单位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予以制止,同时向乡镇街道、西城开发区、工业新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查处。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的规定到岗、到位,不得擅自更换;特殊情况确需更换人员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规范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施工进度,分期分批付款,工程结算时,按规定留足应付工程款总额的5%的质量保证金。项目实施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依据相关合同和财政部门出具的支付审批单支付相应的款项,款项结算过程中必须凭合法票据支付。
第四章 施工许可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在5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小额工程项目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小额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安全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负总责。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小额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方应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必须先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方可支付工程进度款。因工程返工造成工期延长等问题,承包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重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等进行监理。
第五章 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验收。小额工程项目完工后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承担工程设计的单位、受委托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监理人员参加,并签字认同。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审计。小额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合格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计,除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外,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参考。区审计局每年对区小额工程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行审计抽查。
第二十九条 工程结算。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核,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参照相关信息资料及当地的信息价进行编制。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项目单位复查后,按财政、审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部门没有要求的,送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审核确认。项目实施单位向财政部门审核结算时应提供项目审查登记表、合同、票据等要件,区财政部门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结算。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材料合格证明、检测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设计变更、竣工图等涉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街办、西城开发区、工业新区和区直部门对本辖区域内本单位(包括下属二级单位)所有小额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全过程监管,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定期组织乡镇街办、西城开发区、工业新区和区直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开展业务指导,会同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小额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小额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对象实施检查。
第三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凡将小额工程项目进行肢解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发包的,凡将应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肢解后进行发包的,凡将已施工、已完工的小额工程项目工程再进行补办发包程序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工程发包、承包和建设管理中发现受贿、行贿、围标、串标、无故弃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投标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单位,2年内不得参加张湾区范围内各类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将中标项目整体或肢解后非法转让给他人的;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义务的;
(四)中标人无故拖延工期、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