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职工家属基本统筹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深圳市南山区职工家属基本统筹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件名称改为《南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筹医疗,是指基本用药、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基本收费。” 三、第二条、第四条合并为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由区财政拨款的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以下统称参加人)。申请人退休后,其直系亲属的统筹医疗终止。 申请人所在单位可自愿参加南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以下简称统筹医疗)。经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定编的经费自筹单位可参照执行,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参加人须具有深圳市常住户籍,在深圳市居住,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龄未满18周岁(包括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在校学生),尚未就业,跟随父母或离婚后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抚养人生活的子女;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无正式工作,无固定收入,依靠申请人赡养的父母或扶养的配偶。 未满18周岁,就读大中专院校的申请人子女不再参加统筹医疗。” 五、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统筹医疗缴费标准为: (一)区财政拨款单位,财政为每位参加人每月缴交40元,单位为每位参加人每月缴交10元,个人每月缴交10元; (二)经费自筹单位,单位为每人每月缴交50元,个人每人每月缴交10元。” 六、第十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参加人每人每年享受共济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的标准为: (一)连续参加时间未满一年,可享受共济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2万元; (二)连续参加时间满一年不满二年,可享受共济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3万元; (三)连续参加时间满二年不满三年,可享受共济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4万元; (四)连续参加时间满三年不满四年,可享受共济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5万元; (五)连续参加时间满四年不满五年,可享受共济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6万元; (六)连续参加时间满五年以上的,可享受共济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8万元。 参加人每人每年可享受共济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8万元。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共济基金支付40%,参保单位支付40%,申请人自付20%的比例分担。”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参加人每年的统筹医疗费,包括区财政补助、单位补贴和个人缴交三部分。统筹医疗费于上年度的十二月底前和当年六月底前分两次缴交,一次缴清半年费用。”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按第十条规定筹集的60元中,按下列规定划拨使用: (一)属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的,30元划入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超支不补,节余归己;30元划入共济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及特殊检查治疗费用。 (二)属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的,40元划入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超支不补,节余归己;20元划入共济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及特殊检查治疗费用。” 九、第十三条内容分别并入第十一条和第三十条。 十、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参加统筹医疗者,经南山社保分局受理认可后,于次月开始享受统筹医疗待遇。 参加人凭统筹医疗证在统筹医疗定点医院(以下简称约定医院)就诊,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参加人经主诊医生诊断需住院的,凭统筹医疗证,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申请人现金支付20%,其余的80%在定点医院记帐,由共济基金支付。” 十一、第十五条修改为:“统筹医疗的门诊和住院的诊疗规范、药品规范等,按照《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项修改为:“(十)DSA(数字减影)。” 十三、第十七条修改为:“统筹医疗不办理市外转诊。参加人自行到市外或市内非定点医疗单位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申请人自负。 因急诊在市内非定点1 …………….医疗单位就诊、统筹医疗证损坏、失磁等特殊情况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当年的医药费单据必须在次年的一月底前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十四、增加两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选择在市人民医院、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者,需到南山社保分局备案。 南山社保分局可根据需要增加定点医院。” 十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定点医院对参加人的住院和特殊检查治疗(含转诊),应执行深圳市诊疗常规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三局标准”)。 南山社保分局应对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负责;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十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定点医院提供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南山社保分局有权拒付费用。” 十七、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参加人将统筹医疗证转借他人就诊、换药及其他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扣证三个月至半年的处罚,并通过申请人所在单位扣回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回的门诊费用,放入统筹医疗共济基金。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十八、第三十条删除,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申请人调离本区,参加人就业、就读大中专院校、超龄或因其它原因失去参加资格的,由南山社保分局办理终止手续,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给申请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南山社保分局在未获得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区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统筹医疗管理机构的编制之前,由区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 二十、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删除。 此外,对《深圳市南山区职工家属基本统筹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作了文字修改和技术规范。 《深圳市南山区职工家属基本统筹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南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2003年12月5日区政府四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