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与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近日,《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与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及相关政府官方网公布,该立法项目涉及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的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包括外地来沪人员办理居住证件等租赁管理内容,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草案中明确规定,在法律责任中对无居住证件或者居住证件失效的来沪人员被单位或个人雇用和提供服务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关于租赁居住房屋人均面积的规定,本次草案中再次被提出: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草案强调,出租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上海已于日前启动了实有人口、房屋普查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