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法库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政办发〔201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法库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
法库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沈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专家组依照有关标准进行。分级评估指标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Ⅲ级及以上事故标准,我县将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在国家、省、市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指挥部设置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相关领导同志担任,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卫生局(县食安办)、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农经委、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经信局、县林业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执法局、县城建局、县科技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2.3应急指挥部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起草综合调查报告。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由县卫生局(县食安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县食安办)。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委、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2.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与需要,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县卫生局(县食安办)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县卫生局(县食安办)牵头,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测评估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政府新闻办、县卫生局等部门加强舆论引导。
(7)专家组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指挥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县卫生局(县食安办)协调有关部门构建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通畅。
3.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结合本机构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宣教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3.7应急演练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县卫生局的(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及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法库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县卫生局(县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收集和通报体系,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开展工作,将信息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网络,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加强对信息收集和通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收集的信息质量,实现信息共享。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发现或接到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县食安办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省、市、外埠和有关部门通报我县的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食安办,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进一步向县食安办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核定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核定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按《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核定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按《沈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乡(镇)政府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应急处置措施
Ⅳ级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畜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经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畜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事故可能影响到外埠或国(境)外时,要及时上报市食安办。
5.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报告市食安办。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患者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Ⅳ级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我县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必要时县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发布。县级以上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县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 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县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2预案演练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2.法库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
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2、法库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