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约见检察长制度
今年以来,市检察院为进一步做好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主动、自觉地接受监督,制定了《鞍山市检察机关关于建立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首次将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约见检察长制度作为一种经常性制度予以明确,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约见检察长的,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应在一周内将接待时间、地点告知代表和委员本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接待,委托副检察长接待。对代表和委员提出的问题,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和委员本人,直到代表和委员满意为止。与此同时,建立院党组成员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根据行政区划,分别由市院党组成员、县(市)区院检察长和市院部分中层领导干部组成7个组,代表检察长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此外,我市检察机关还将适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控申部门的群众来访接待、检察长接待。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员,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员对两级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以及检察干警的执法活动、廉洁自律、遵守各项纪律和规定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进一步促进检察队伍建设,推动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