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拟立法明确未满12岁未成年人禁坐副驾驶座
市人大常委会11月21日审议了关于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今后,本市或通过立法明确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江小青介绍,此次修改的内容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涉及未成年人乘车安全、避免学龄前儿童独处、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等十个方面。在此前提交审议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曾明确,“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在家中或者家庭乘用车内”。对这一条款,江小青指出,“经研究,学龄前儿童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保护能力弱,需要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因此增加相关规定,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看护好成年人,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
同时,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相关表述。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明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全市统一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禁止未成年人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