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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坛镇创新社会治理项目扶持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7月31日发表  

  杏坛镇创新社会治理项目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落实杏坛镇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工作,高效、规范用好财政资金,通过配套资助方式,撬动社会资源,激发政社各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探索崭新方式方法,***社会治理难题,统筹推进杏坛镇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创新,加强“水乡杏坛”名片打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形式和资源组合运作模式,推动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共同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

  杏坛镇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杏坛镇创新社会治理项目的配套资金。在总额控制范围内根据各申报主体的综合能力或村居经济、资源以及自筹资金情况等情况进行适当调配。按照获取创投资助资金后,剩余自筹金额部分原则上按20%进行配套,最高资助金额为25万。

  积极发动社会资源,为企业、协会、申报单位牵线搭桥,发挥企业资源长处,聚焦企业优势领域,促进村(社区)、居民、企业共建共治共享。

  第二章 成立领导组

  成立领导组。

  成立杏坛镇创新社会治理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镇主管社会治理工作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镇综合治理、镇财政、镇公共服务以及农村发展、社区治理工作的镇领导担任。

  领导组成员包括:杏坛镇综合治理办公室、杏坛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杏坛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杏坛镇党建综合办公室、杏坛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杏坛镇宣文旅办(教育办)、杏坛镇财政办公室、杏坛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杏坛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杏坛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杏坛镇卫生健康办公室、顺德区司法局杏坛司法所、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杏坛市场监督管理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杏坛管理所、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杏坛监督管理所、工会、团委、妇联相关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杏坛镇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杏坛镇综合治理办公室的镇领导兼任,副主任由镇综治办、镇公服办、镇经发办、镇农办部门正职担任,成员由镇综治办、镇公服办、镇经发办、镇农办分管副职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章 社企联动

  第六条 政府组建社会组织、社会企业扶持平台,签订《杏坛镇创新社会治理项目合作框架协议》(***1)。

  第七条申报单位向镇综治办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内容、效益、项目金额、获得公益创投资助金额、项目开展进度以及还需资助的物资、款项等内容,形成项目库。

  第八条 镇综治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向企业、协会发布扶持项目,发动企业、协会带头参与社会治理,主动认领扶持项目,让企业对申报单位进行扶持,为社会治理项目提供资金、物资支持,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企业—慈善会,款项)》(***2)或《定向捐赠协议书(企业—慈善会,物资)》(***3)。

  第九条定时召开项目进度工作汇报会议,由申报单位向企业协会汇报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持续加强社区与企业之间沟通联系。

  第四章  政府资金申报条件和主体

  申报条件 获得顺德区内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基金会、慈善会等组织主办开展的专项资金资助的公益创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和美社区计划”、顺德区社会治理“众创共善”计划等,并且需要在杏坛辖区内实施的公益项目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

  十一申报主体 杏坛镇各村(社区)党组织或自治组织、在顺德登记注册的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或长期服务于顺德但在区外注册的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

  第五章 政府资金申报和评审

  十二条 申报流程

  (一)发布申报通知。由镇综治办负责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项目。申报主体需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镇综治办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三)受理。根据申请项目的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十三条 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杏坛镇创新社会治理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4),附项目明细及报价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公章);

  (二)配套资金申请说明:重点说明项目所需的资金总额,获得公益创投项目资助金额、自主动员资源金额的落实情况、现时项目开展进度、需要申请镇配套资金额的用途说明等内容(需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与公益创投资助方签订的盖章版协议复印件(包括协议条文、项目申请书、预算表、资金分配表等资料);

  (四)获得“公益创投项目”资助或其他资助的公示、文件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

  十四评审程序

  (一)评审

  对正式受理的申请,镇综治办会镇公服办、项目涉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审(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综合考虑项目资金用途合理合法性、村(社区)党组织意见、公益创投项目所获得的资助及具体开展情况、自主动员资源程度等因素,确定拟配资意见,完成《杏坛镇创新社会治理项目资金配套审批表》(***5)流程。

  (二)公示

  通过杏坛镇政府网站或“水乡杏坛”公众号等面向社会公示拟配资项目名单,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举报的,镇综治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确认为配资项目。由镇综治办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资助协议。各申报主体可结合实际单独或联合申报项目。独立申报的项目,镇综治办与申报主体签订资助协议《杏坛镇创新社会治理项目扶持协议》(***6);联合申报的项目,镇综治办将与申报主体、项目相关合作单位签订三方资助协议《杏坛镇创新社会治理项目扶持协议》(***7,联合申报)。镇财政办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四)资金审批

  项目资助资金配套,由对应镇公服办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初审、镇综治办负责人及分管镇领导终审。

  十五条  配套资金的接收主体及使用要求

  为使镇财政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独立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作为配套资金的接收主体;联合申报的项目,结合项目实际确定配套资金的接收主体,申报主体和项目相关合作单位共同承担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责任。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应专款专用,并按照资助协议和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十六条 拨付方式

  (一)实报实销。在预算额度范围内,由项目申报主体依据项目进度提交支出凭证向镇综治办据实报销,一次性拨付报销金额。

  (二)分阶段拨付。申报单位优先使用已获得创投或其他公益资助款项,创新社会治理项目的配套资金分两期拨付,第一期拨付金额为配资金额的50%;第二期为完成总项目评估验收后,镇综治办根据结算金额确定剩余款项的拨付额度。如申报主体在已拨付第一期项目资金有结余的,则按原划拨渠道缴回镇财政。镇综治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年度内统筹安排结余资金的处理方式,但资金用途需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六章 政府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七项目责任主体在资助周期内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及审计监督。项目责任主体应按照资助协议的有关条款,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向镇综治办或其委托机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受益人群评价等。

  十八涉及基建工程类的项目需提供相关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开工报告、完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及相关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工程前后期对比照片等资料,交至镇综治办备案。涉及设备购置类的项目需提供采购合同、送货单、***及相关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十九资助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终止项目实施。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需变更或终止的,项目申报主体须于变更或终止事由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镇综治办提出书面变更申请,书面确认变更内容;经镇综治办同意终止的,根据实际进度收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项目延期时间根据实际情况以审批为准。并需书面提出,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未经审批的变更,镇综治办一律不予认可,并有权取消资助资格并追回所有资助资金。

  项目方获得财政资金后,有以下情况,镇综治办将不予审批变更或终止项目并追回所资助资金:超过一年仍未使用或使用杏坛镇财政资金少于资助的20%、项目方存在挪用、占用、侵吞资助资金等不当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项目方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等。

  二十对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主动终止、项目评估验收不合格、出现不良诚信记录的项目,取消其申报主体三年内申报配套资金的资格,并追回所获资助。凡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本项目资金扶持的,取消其参与资格并追回所获资助,同时将进行通告,三年内不予资助,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涉嫌违规或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一镇综治办可根据工作实际对项目开展督导、检查、监管等,采取现场访谈、抽样回访、资料查阅和信息核查等手段,对项目执行质量和效果进行监管。对于项目绩效评估,镇综治办可依程序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负责绩效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绩效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终止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评估费在杏坛镇创新社会治理项目的配套资金专项内支出。

  二十二项目责任主体在资助周期内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协议规定公布项目方案、执行进度和实施报告等。

  二十三镇综治办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涉嫌违规或犯罪的,依规依法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四本办法由杏坛镇创新社会治理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执行,并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二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试行一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有权根据实施情况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对本办法进行调整、细化及完善等,本办法修改前已经签订合同的项目仍按此前办法相应条款执行,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按修改后的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二十六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已公布或新公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1:杏坛镇创新社会治理下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镇府-企业—申报单位).doc

  ***2:定向捐赠协议书(企业—慈善会,款项).doc

  ***3:定向捐赠协议书(企业—慈善会,物资).doc

  ***4:杏坛镇创新社会治理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doc

  ***5:杏坛镇创新社会治理项目资金配套审批表.xls

  ***6:杏坛镇创新社会治理项目扶持协议(主管部门—申报单位).doc

  ***7:杏坛镇创新社会治理项目扶持协议(联合申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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