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施行芝罘区地方史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着力提升全区史志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省、市史志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芝罘区史志办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全区工作实际,认真制定了《芝罘区地方史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并以区府办文件下发,自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暂行办法》共分20条,既列举了史志部门应履行的10项职责,明确了各行业(部门)、单位承编专志、提供区志资料的义务,还对编纂程序、质量保障、工作奖惩、地情资料日常收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作为建区以来出台的第一个关于地方史志工作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全区史志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加强和促进作用,《暂行办法》实施半年来,效果十分明显,一是较往年又好又快完成了省、市年鉴(2012卷)组稿任务;二是顺利启动了《芝罘大事记》编纂工作,目前,上半年卷已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入印刷出版程序;三是对二轮区志中的10编志稿再次进行了内部评议修改,加快了进度,提高了质量;四是由区民政局编纂的《芝罘区民政志》,已于4月份完成最后的补充、校对并进入印刷出版程序。(侯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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