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中心城区。东至东八路,南至南二路,西至云门山路-南一路-西五路,北至潍坊路-新博路-北二路以内区域,面积约215平方公里。
(二)其他区县。河口区:东至海昌路,南至河庆路,西至湖滨路,北至河滨路以内区域,面积约17.8平方公里。垦利区:东至东青高速公路,南至同兴路,西至利河路,北至复兴路及延长线以内区域,面积约33.4平方公里。广饶县:1、东至顺安路-广福路-兴安路-乐安大街-顺安路,南至广通路-文安路-潍高路,西至团结路-綦公路-文安路,北至广泰路-长安路-綦公路以内区域;2、孙子文化旅游区;3、东至华泰威尼斯小区东无名路,南至潍高路,西至环湖东路,北至傅家路以内区域。总面积约40平方公里。利津县:东至津一路,南至大桥路,西至津六路,北至永莘路以内区域,面积约16平方公里。东营港开发区:全部区域,面积约102平方公里。
二、高污染燃料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三、禁燃区管理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本通告实施前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改用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除外)。自2017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严禁燃烧散煤。自2018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严禁燃烧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禁燃区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