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关于印发东港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
为了支持、引导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东港市农村经济局、东港市财政局制定了《东港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暂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港市农村经济局 东港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2日
东港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辽宁省农委《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丹东市农委《丹东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暂行)》(丹农发[2018]402号)、《丹东市农委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丹农发[2018]4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是经东港市农村经济局认定备案,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工作由东港市农村经济局、东港市财政局负责。每年评选总数不超过12家。
东港市农村经济局将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管理,推荐其参与国家和省、市支持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四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实行择优认定、优中选优的评选机制。
已获得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或者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在3年内不得重复申报参加评选。
第五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必要条件
1.家庭农场主户口应登记在村组。家庭成员中应当具有2名(含2名)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
2.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种植业家庭农场,玉米、水稻等大田作物面积150-500亩,陆地蔬菜等经济作物面积50-200亩;设施农业经营面积7-10亩,园地(鲜食水果类)面积在75-100亩。种养业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100-375亩。
3.家庭农场土地租赁期或流转期不低于3年(含3年)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含2年),经营土地应相对集中连片。
(二)参考条件
1.家庭农场全年人均收益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相当,并且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80%以上。
2.具有与土地规模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
3.具有相对完整的生产投入品采购、使用及财务收支记录。
4.家庭农场主或者家庭成员接受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能充分利用互联网,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5.家庭农场主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农场主按照申报条件及时间要求,自主组织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
(二)材料报送。向家庭农场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乡镇街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
(三)材料审核。
1.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重点对家庭农场主身份、经营项目、经营面积、经营时间、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形成审核意见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名义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街人民政府重点对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面积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形成审核意见后以乡镇街人民政府名义报东港市农村经济局,并提交申报材料及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申报表。
(四)公示公开。乡镇街人民政府经审核符合条件要求的,要在家庭农场所在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内容包括申报的家庭农场名称、申报内容、乡镇举报电话等。公示结束后,形成情况报告附在申报材料中。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县级农业部门颁发的家庭农场认定书;
(二)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数量、生产类别、土地经营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等);
(三)财务收支记录;
(四)土地经营规模证明,包括家庭承包合同、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对应的承包合同、经营权证或土地台账、申报设施的应附带照片、建设施工图纸等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身份证,家庭农场主个人征信报告(村委会、金融部门提供的征信报告各一份);
(六)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七)网络缴费证明;
(八)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上述申报材料,采用原件扫描,制作成PDF格式文件(小于50MB)报送。
第八条 认定管理:
(一)东港市农村经济局、东港市财政局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有效期为3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并由东港市农村经济局登记在案;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家庭农场登记资格,家庭农场主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1.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不相符的;
5.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所属的乡镇街人民政府建议取消资格的。
第九条 参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只能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产生。
第十条 获得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在惠农政策及农业技能培训、科技示范等方面给予便利条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者开展抵押或者担保等试点工作中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东港市农村经济局负责解释
东港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家庭农场名称 | 备案时间 | |||
村级公示时间 | ||||
家 庭 农 场 基 本 情 况 | 家庭农场主签字: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级农业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