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鼓励旧厂房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11〕44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鼓励旧厂房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鼓励旧厂房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奖励办法》业经十三届区政府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佛山市高明区鼓励旧厂房改造
促进工业提升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旧厂房改造步伐,***制约工业发展的土地瓶颈,根据市政府《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两款要求的,可享受本办法的奖励政策:
(一)纳入“三旧”改造的旧厂房改造项目,改造后用于发展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制造业,以及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孵化器、科技信息服务、动漫制作、工业服务外包等用途的工业项目。
(二)用地面积达到15亩及以上,工业厂房工程造价(不含地价)达到1300元/平方米及以上,容积率达到1.5及以上,竣工验收合格的旧厂房改造项目。
第三条 旧厂房改造要优先用于发展工业,全区旧厂房改造用于发展工业的面积不低于60%。
根据规划或其他实际原因某些地块不适宜发展工业的,由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进行整合和调剂,以确保不低于上述比例。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四条 土地权属人把土地交给区政府纳入土地储备、用于发展工业项目的,区政府按所在地域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中值给予补偿;对地上建筑物按经双方认可、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计算的评估值给予合理补偿。
上述补偿款分两期支付:在国土部门办理注销原土地权属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手续后,区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先拨付50%的补偿款给土地权属人,余下的补偿款在半年内全部付清。
第五条 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另对土地权属人进行奖励。奖励方案可由原土地权属人从以下两个方案中择其一:
方案一:对土地权属人给予5万元/亩的一次性奖励。自双方签订土地转交合同之日起,区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先拨付50%的奖励金给土地权属人,余下的奖励金在半年内全部付清。
方案二:区政府以此土地招商,自入驻项目(单个或全部)产生税收的当年度起,前5年按入驻项目产生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区级留成部分的30%,后5年按15%,分财政年度对原土地权属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土地权属人把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区政府,租赁期达到20年及以上的,由区政府对土地权属人给予2万元/亩的一次性奖励,之后每年按国有土地出租标准支付土地权属人租金。
第七条 土地权属人对土地自行改造(含整合开发)用于发展工业的,按所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对缴付者给予奖励。
第八条 土地权属人对土地自行改造(含整合开发),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并符合《关于鼓励我区工业企业建设多层厂房的若干意见》(明府字〔2011〕17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按《意见》给予奖励。
第九条 土地权属人联合周边地块权属人,整合开发面积达到30亩及以上,整合土地发生收购、转让,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对整合开发后的土地权属人按所缴土地出让金区级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投资额较大的自行改造或连片整合开发项目投资者给予奖励。改造项目工业厂房工程造价(不含地价)达到3亿元(含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工业厂房工程造价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纳入旧厂房改造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转让后仍用于发展工业的,按补缴土地出让金的40%对缴付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符合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划拨工业用地用于发展工业的,按转为国有土地时所缴区级行政类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对缴付者给予奖励。
第三章 配套政策
第十三条 自行改造(含整合开发)的工业厂房竣工验收合格起2年内,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招租入驻工业企业,签订租赁合同10年以上的,可给予其一年期按租用面积1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第十四条 旧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达到2及以上的,工业生产使用的部分可自用、出租和分拆出售,出售时企业可单独办理房产证;与工业生产密切相关的配套设施用地视同工业用地,但不得单独分割登记、分拆转让。
第十五条 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对入驻企业按工业类向单个企业办理收费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凡享受本办法奖励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能转变功能,若因需要经申请批准转变功能的,须补缴和返还全部奖励所得。
第十七条 自行改造(含整合开发)的工业厂房建设项目,项目改造前必须经政府批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本办法的奖励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九条 对未列入省、市“三旧”改造项目库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在2011年12月31日前经区政府批准确定为区旧厂房改造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三旧”改造中的旧村居、旧城镇改造为工业厂房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暂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之前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