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1 | 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 1. 公司(企业)登记370****131001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131004 6.股权出质登记370****731007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8年9月1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7.《物权法》(2007年3月通过)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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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 | 依据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
2 | 身份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370****131017
|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5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身份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依据公安部门规定办理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70****131019 |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3.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
市场监管部门 | ||||
3 | 学历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370****131017
|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5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
市场监管部门 | 教育部门 | 依据教育部门规定办理 |
4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接受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首次维保前的书面告知 370****031065 | 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所在地首次开展维护保养前,应当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实施好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告知性登记制度的通知》(鲁市监特设规字〔2019〕6 号)“拟在我省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应在开展维保工作之前到当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告知性登记。告知性登记提供如下资料:(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到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
接受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 370****0310*** |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5 | 社会信用代码证明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70****131019 |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3.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等 | 到相应发证部门按规定办理 |
6 | 机动车行驶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到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 | ||
7 | 机动车登记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
8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 接受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首次维保前的书面告知 370****031065 | 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所在地首次开展维护保养前,应当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实施好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告知性登记制度的通知》(鲁市监特设规字〔2019〕6 号)“拟在我省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应在开展维保工作之前到当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告知性登记。告知性登记提供如下资料:(二)受聘拟在当地从事维保工作的电梯修理作业人员名单及其作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规定办理 |
9 | 资金证明(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评估作价证明) | 1.公司(企业)登记370****131001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13100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一条中“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8年9月1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金融机构 | 依据金融机构规定办理 |
10 |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1.公司(企业)登记370****131001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13100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8年9月1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相关审批部门 | 依据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
11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公司(企业)登记370****13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一条中“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依据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办理 |
12 |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银监部门出具的 确认文件 | 公司(企业)登记370****131001 | 1.《***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二、改制企业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有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行〔2019〕40号)的规定。……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2019.1.2修订)中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项“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
市场监管部门 | 债权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 | 依据银行、银行监管部门规定办理 |
13 | 报纸刊登公告 证明 | 公司(企业)登记370****13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依法公开发行报纸的出版单位 | 依据新闻出版部门规定办理 |
14 | 清税文书 | 1.公司(企业)登记370****131001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131004 | 1.《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1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中“一、办理企业登记注销材料清单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2019.1.2修订)中“〔5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税务部门 | 依据税务部门规定办理 |
15 | 职业资格证明 | 公司(企业)登记370****13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职业资格证书颁发部门 | 依据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
16 | 名称(姓名)变更证明 | 公司(企业)登记370****131001 |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令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2019.1.2修订)中“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民政部门、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 | 依据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
17 | 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办理相关手续证明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131004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8年9月18日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三)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 | 依据海关、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
18 | 产业政策材料 (仅限涉及细则有要求的)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省级发证)370****131009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8版)》第八条“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第九条“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第十条“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产业政策材料。” |
市场监管部门 | 产业政策主管部门 | |
19 | 安全生产许可证(自行提供)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省级发证)370****131009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号,2002年1月26日公布,2013年12月7日修正)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公布,2014年7月9日修正)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市场监管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 | 在应急局办理,依据应急局规定流程 |
20 | 产品检验报告 (自行提供)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省级发证)370****131009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8版)》第八条“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第九条“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二)产品检验报告(同第八条要求);(三)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第十条“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变化后送检的合格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同第八条要求(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四)产业政策材料。” | 市场监管部门 | 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 | 由具备资质的检验 机构出具 |
21 | 企业名称变更、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省级发证)370****131009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370****131013 3.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370****131014; 4.充装许可370****131015;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370****131016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十一条 “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二)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3.《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单位名称变更和地址变更 持证单位名称或者地址变更,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十九条“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实施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到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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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1.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370****131014; 2. 充装许可370****131015; 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370****131016; 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370****13101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2.《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3.2.1 一般要求 申请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并且提交《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陆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市场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提出申请:(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国认实〔2017〕10号)***申请书第5部分,附表1: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成立的主管部门 | 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成立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
23 | 视力证明 |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许可370****13102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9)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并对所提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二)视力证明;第二十二条 换证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二)视力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体检中心或医院等相关医疗技术部门 | 到体检中心或医院等相关医疗技术部门按规定办理 |
24 | 政府规划、消防 部门的批准文件 | 充装许可370****13101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2.《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C3.3.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基本条件(1)充装单位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D2.1气瓶充装基本条件(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 |
市场监管部门 | 当地政府规划、 消防部门 | 按当地政府规划、 消防部门的流程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