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浦政发〔2016〕123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
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健全政府议事决策机制,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效率和水平,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南京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中共南京市浦口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的意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副巡视员等其他政府领导同志协助区长、副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及区长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区政府议事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三条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切实履行好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形式
第四条 区政府议事决策的形式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
第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政府重大事项。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草案、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及调整草案、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规划、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等。
第六条 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协调解决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或问题,通常以现场会方式进行。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委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计划安排草案;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年度调整预算方案;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需要向区政协通报协商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政府自身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措施;
(七)讨论制定贯彻落实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改革事项的办法措施;
(八)审议全区经济布局、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九)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事关全局的政策意见;
(十)审议年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包括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前期工作计划,全区重大项目储备情况;
(十一)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价格管理、人口管理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大措施;
(十二)审议区政府参与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科教文卫、民政、民生、党政机关、公检法等项目,区政府参与的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新兴产业、城乡建设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功能性强、环保生态效果显著的重大项目,以及上述单个工程项目超过10%的追加事项;
(十三)审议专项资金的设立、变更、取消等事项;审议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单个社会民生项目追加支出超过3000万元、单个建设和产业项目追加支出超过3亿元的申请;区财政部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四)审议区属国有企业集团重组事项,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国有股权转让,以及区属国有企业集团下属企业转让1亿元及以上的股权事项;
(十五)审议区政府管理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十六)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审查重点区域城市设计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十七)审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及其调整、年度国土指标分配及其调整;区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会议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八)讨论通过其他需要和应当提请区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九)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二十)审议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
(二十一)讨论决定街道、园区平台、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二十二)审议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和改革措施,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十三)研究其他事关全区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敏感性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区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讨论通过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五)检查和通报前一阶段政府专项工作落实情况,布置和安排下一阶段政府专项工作任务;
(六)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专门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专门问题。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程序
第十一条 时间安排。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议题确定。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提出,或由区政府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审定。除遇到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临时动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常务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紧急议题优先安排。区长办公会议及区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区长及其他区政府领导同志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街道、园区平台、区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需要提请区政府讨论决策的事项,原则上以正式文件报区政府,按程序审核后请示区长确定。
第十三条 研究论证。提请区政府议事决策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应牵头先期开展专题研究,视所请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做好相应的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公众意见征询、会商协商、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承办单位要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达成一致意见,或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涉及街道、园区平台、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未经充分讨论、协商形成相应意见的,原则上不上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按照相关程序严格实行听证或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材料准备。提请区政府议事决策事项的所需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准备,并在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区政府集体议事决策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的决策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原则上应提前1—2天通知和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参会及发言准备。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或区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牵头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或问题,出席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方能举行。
出席和列席区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和议题内容确定。其中,区政府常务会议实行常态化邀请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参加会议,安排区委办、区政府办、人武部、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法制办、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首先向会议作提请决策方案说明;参加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对审议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涉及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应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其他参会的相关方面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充分发表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现象。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八条 做出决策。召集和主持议事决策会议的领导,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经区政府集体决策通过,需进一步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区政府会议精神将相关文件材料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经区长或区长委托人审阅同意,再按程序呈送区委。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须报经区长和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遇到来不及集体决策处置的公共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区政府有关领导可以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形成纪要。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情况和需要,按照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制发相关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将有关决策材料归档。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人签发后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单位,其中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需同时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会议纪要,由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区长审定。会议纪要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会议纪律。参加区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替会、代会、中途换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并指派合适人员参加会议,谁参加会议谁负责落实会议要求。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区政府作出的决策结果,除需提交区委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事项以及依法需要保密之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决策事项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区政府领导集体决策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提请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区政府一位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对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的,依规实施问责。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督查督办,确保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督查情况。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街道、园区平台、区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对决策事项认真落实。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结果,按要求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中所涉重大事项由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区政府文件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抄送: |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