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农业局2016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查处何XX经营的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违法事实
珙县农业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5年2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底洞镇东圣街的种子经营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标注为XX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正玉968(生产年月为2014-09,批号为008,规格为1Kg/袋),该种子审定名称印制的字体颜色与背底未形成强烈反差。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并收集了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该批种子的相关票据等复印件。现查明,当事人从XX生物技术宜宾连锁店购进的该正玉968种子20公斤(1公斤/袋),进价为24元/公斤,货值金额480元。至案发,已销售2公斤,售价33元/袋,获销收入66元(违法所得),剩余18袋已做登记保存。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售种凭证复印件、涉案种子照片、送达回证、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等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处罚依据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审定名称应当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字体应当显著、突出,单字面积应当大于其他标识文字的单字面积的1倍,字体颜色与背底形成强烈反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依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并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序号第4项: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序号第4项: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之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正玉968玉米种子;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典型案例二
查处XX农药经营部涉嫌经营劣质农药行为
违法事实
根据宜宾市农业局下发的《宜宾市农业局关于查处农业部办公厅通报的2015年第一批不合格农药产品的通知》(宜农发〔2015〕87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农药市场开展检查。2015年9月8日,珙县农业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农药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其门市内货架上经营标称为上海XX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草枯农药(商标:绿枯,农药登记证号:PD20085932,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0367,产品标准号:GB19308-2003,有效成分含量:200克/升,剂型:水剂,净含量:50克,生产日期及批号:2014062103,有效期:2年),该农药与《通知》上登记的不合格农药一致,其登记的有效成分检测结果为13.8%(标准指标为18.0%-19.5%),质量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的农药经营门市进行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登记保存了未售出的37瓶百草枯农药。
现确认当事人于2015年4月份从一个运农药到乡下销售的人那里购进的百草枯农药50瓶,购进价格为1.35元/瓶,货值金额67.5元。至目前,当事人一共售出该农药13瓶,售价为1.8元/瓶,获销收入23.4元(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涉案农药产品标签照片、销售票据复印件、《通知》复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处罚结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并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珙县农业局对XX农药经营部涉嫌经营劣质农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劣质百草枯农药37瓶;
2.没收违法所得23.4元;
3.并处违法所得金额8倍罚款187.2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10.6元(大写:贰佰壹拾元零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