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玄武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人社局拟订的《玄武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玄武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
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7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学习领会******系列***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统筹兼顾、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推动农民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升农民工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不断提升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目标任务。以街道社区为载体,促进新南京人服务中心建设和发展,到2020年,全区新南京人服务中心比例达到街道总数的50%以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稳步增加,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并融入城市生活。
二、大力推进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建立统一开放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行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强化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搭建农民工就业供需平台,引导农民工有序合理就业。根据玄武实际重点发展高端商贸、现代商务、科技服务、文化旅游四大主导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创意设计、科技金融四类新兴产业,注重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培育新的农民工就业增长点。(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市场监管局、区地税分局)
(四)促进农民工创业。鼓励和支持在玄武区的农民工创业,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等平台,为农民工创业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贷款服务。鼓励农民进入家庭服务行业创业,培育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大力发展现代家庭服务业。实施创业扶持政策,把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创业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创业培训等多种手段促进农民工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地税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五)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切实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分类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大力发展多层次各类型现代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和高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六)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区人社局要积极推进“两网化”建设,协调指导各街道开展劳动监察执法工作。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尤其是建筑业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服务。严格裁员程序,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对小微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的督促和指导,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特殊工时制度管理,落实高温津贴政策。(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建设局、区总工会)
(七)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落实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卡制度、行政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建设局、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总工会)
(八)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切实做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享受同等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加强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平台建设,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升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建设局、区总工会)
(九)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加大对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巡查、整治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责任,切实保障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诊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建设局、区总工会)
(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畅通申诉“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进一步完善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街道新南京人服务中心要健全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体制,使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总工会、各街道办事处)
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和在本市落户
(十一)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合理规划本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整合公共服务资源,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努力实现在本区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市民权利。整合优化基层公共服务资源,强化新南京人服务中心建设,提高街道新南京人服务中心的服务品质,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引导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本市有序落户。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农民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等挂钩的基层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卫计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全区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创造条件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禁止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异地中考、高考的制度。(责任单位:区教育、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团区委、区妇联)
(十三)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现居住地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开展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
(十四)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允许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地税分局)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五)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积极推动建立以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城乡一体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党代会、人代会、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
(十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农民工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区文化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总工会)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十七)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要把农民工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提高为农民工服务的效率。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传达国家、省、市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把为农民工的服务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
(十八)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积极做好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工作,在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对有困难的农民工及其子女进行帮扶。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对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正确引导、给予支持,充分发挥他们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十九)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基础信息管理。加强和完善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在现有各部门的农民工调查统计平台基础上,依托现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统一的农民工基础信息管理平台,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基础信息依据。(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区公安分局、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
(二十)营造关爱农民工社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优秀农民工典型事迹以及农民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着力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玄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