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盈赢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的罚决定
名称:沈阳市盈赢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90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1号一层;法定代表人:谭红岩;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成立日期:2015年03月20日;营业期限:2015年03月20日至2025年03月19日;经营范围:日用百货、保健食品、消毒消杀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医疗器械(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预包装食品、服装鞋帽、办公用品、化妆品、箱包、纺织品、洗涤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汽车配件、汽车饰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通讯产品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5日,我们接到群众举报,称2017年7月4日《华商晨报》A07版上“巧治老鼻炎 印堂灸药 一下就OK”广告一文,夸大疗效,涉嫌虚假宣传。通过核查,情况基本属实。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7年7月10 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7月3日与辽宁盈丰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定于2017年7月4日在华商晨报发布一期“鼻贴型冷敷隔离垫”广告,广告费用为人民币2500元。2017年7月4日,当事人撰写“巧治老鼻炎 印堂灸药 一下就OK”一文发表在华商晨报问诊A07版上,为其所销售的“鼻贴型冷敷隔离垫”做宣传。在该文中宣称“此疗法是根据中医针灸理论结合现代高科技配方,印堂灸药,6-8小时靶向施治。”、“从根源入手,标本兼治从此告别鼻炎困扰。事实证明,无论你是哪种鼻炎,老人或者青少年儿童,两天灸一次,立证奇迹”。实际上该产品是医疗器械,该产品说明书中【产品介绍】:“冷敷隔离垫”对病人提供一般性防护,以免受其他器械和外界的伤害。【适用范围】:用于感冒、鼻炎、过敏等原因引起的鼻塞、流涕人群使用。【禁忌症】4、本品不具有治疗作用,不能代替药品。广告中所谓高科技配方、印堂灸药技术、靶向施治都是虚构的,是为了扩大产品影响,提高销量而做的宣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托人权限和身份;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在华商晨报上所做宣传的报纸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广告宣传产品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说明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与媒体做广告的协议和费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逐一确认,证据形成的程序、方法及证据的形式、种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据此可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
2017年8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沈皇市监网告字(2017)第 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又据《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第(一)项“罚款为一定数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万元 ,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盛京银行沈阳市亚明支行(帐号: 0380***********0018-019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或者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审核人: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