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市医疗机构校验换证工作的公告
市内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按照松滋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松滋市各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换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医疗机构校验、换证工作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二)校验对象
松滋市卫生健康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每年度进行一次校验。
(三)校验程序
1、医疗机构应在校验期满三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之日开始计算)。
2、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集属地医疗机构校验申请及相关材料,集中上报市卫生健康局医政医改股受理。
3、医疗机构校验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校验方式进行,结合日常医疗执业监督记录,作出“合格”、“暂缓”的评价。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4、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及整改后的图文资料,以书面形式送交至市卫生健康局医政医改股,我局将组织抽查复核。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核销科目。
5、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经再次通知在20日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注册管理系统)纸质版,包括以下内容:
(1)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等情况。
(2)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机构检查、指导及整改情况。
(3)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及违法违规执业和处理情况。
(4)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现场勘验表。
4、凡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合格证明。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二)受理对象
市卫生健康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1、到期换证应在有效期到期三个月前提出申请。逾期未换证仍从事诊疗活动者,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查处。
2、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集属地医疗机构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集中上报市卫生健康局医政医改股受理。
3、本年度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予以换证、本年度校验“暂缓”的医疗机构待校验通过后予以换证。
4、换证期满且本年度校验不能通过的,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通过校验的相关资料。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申请书》纸质版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医护人员名单附人员资质材料复印件(资格证、执业证、身份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人员汇总名单。
3、医疗机构科室分布图。
4、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5、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环评说明材料。
6、松滋市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换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变更项目需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1、各医疗机构属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咨询方式:松滋市卫生健康局医政医改股(松滋市新江口街道谢家冲路69号102室),联系电话:6222292。
松滋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