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110国道乌海黄河大桥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第16号
110国道乌海黄河大桥是连接乌海市海勃湾区与乌达区之间的重要通道,已运营20余年。因桥上通行的重型超载车辆较多,为确保桥梁的安全运营,该桥经专业机构检测,桥梁桥面存在严重车辙,坑槽混凝土碎裂,上部结构箱梁开裂,两侧桥头存在轻微跳车现象,鉴定结论为四类桥梁。为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110国道乌海黄河大桥实施交通管制。现通告如下:
一、交通管制期间,黄河大桥禁止重型(含重型)以上货车、工程机械车辆、拖挂车辆及车货总重20吨(含20吨)以上车辆通行,其余车辆限速通行。
二、禁止通行车辆经以下路线绕行:1. 海勃湾至海南、乌达方向货运机动车(20吨以上):经新千公路——运煤通道——海南。也可以经新千公路——京藏高速公路蒙西入口——京藏高速公路——海南、乌达。2. 海南至海勃湾方向货运机动车(20吨以上):经棋千公路——运煤通道——海勃湾(海勃湾热电方向至摩尔沟口出运煤通道)。3. 乌达至海南、海勃湾方向货运机动车(20吨以上):经乌达工业园区——阿盟乌斯太工业园区——乌巴公路———京藏高速公路乌斯太入口——京藏高速公路——海南、海勃湾。
三、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采用固定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路面执法和整治非法改装车辆的工作力度。对发现严重超限超载和未经许可的超限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联合治理,加大处罚力度。
四、对不服从交通管理冲卡的车辆驾驶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法处以记3分、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驾驶人相关刑事责任。
五、公安部门依法加大对“大吨小标”车辆进行恢复标准吨位治理。对私自加高马槽的车辆,责令车主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按照其车辆行驶证规定,可强制拆除;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驾驶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24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对违法超载未达30%的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违法超载30%—50%的机动车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对违法超载50%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处1500元罚款。
七、路政管理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经检测认定超限车辆,责令停驶,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强制卸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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