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主体公示2018年度年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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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9月06日发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54号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网址http://sx.gsxt.gov.cn,填报2018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报送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形成永久的失信记录。
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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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20:19:5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