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现将下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予以公告。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2日
依照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
1、宽甸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刘作胜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
地址: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婆娑府街2号 电话:0415-5753005
2、宽甸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原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地址: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婆娑府街69号 电话:0415-5123271
3、宽甸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万云杰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
地址: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过街楼西街2号 电话:0415-5161100
4、宽甸满族自治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慕美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地址: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婆娑府街2号 电话:0415-5188300
5、宽甸满族自治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韩继东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宽甸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等
地址:宽甸满族自治县鸭绿江大街药监局后 电话: 5187806
6、宽甸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钟学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鸭绿江大街西药监局后 电话:0415-5656676
7、宽甸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金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地址: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婆娑府街2号 电话:0415-5753300
8、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韩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地址: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左子元街26号 电话:0415-5122823
9、宽甸满族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平荣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
地址:宽甸县婆娑府东街人社局大楼5楼 电话:0415-5986700
10、宽甸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汉生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
地址: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鸭绿江大街药监局后 电话:0415-5836800
11、宽甸满族自治县审计局
法定代表人:董先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地址: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婆娑府西街2号 电话:0415-5123683
12、宽甸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公司法》等
单位地址:宽甸镇青山沟路208号 电话:0415-5122475
13、宽甸满族自治县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林玉龙
法律依据:《统计法》
地址:宽甸满族自治县婆娑府街与天华山路交叉路口西北侧 电话:0415-5655171
14、宽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希成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
地址: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鸭绿江大街 电话:0415-5122824
15、宽甸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孙文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
地址: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天华山路281号 电话:0415-5123022
16、宽甸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强
法律依据:《建筑法》、《人民防空法》、《消防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辽宁省宽甸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
地址:宽甸满族自治县鸭绿江大街西侧 电话:0415-5160297
17、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宽甸分局
法定代表人:牟信过
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地址:宽甸镇婆娑府街60号 电话:0415-5130512
18、宽甸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王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公路条例》、《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地址:宽甸县青山沟路153号 电话:0415-5123162
19、宽甸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宋延军
行政执法实施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10号,1998年11月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实施)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令第250号)、《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令第353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令第251号)、《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令第456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令第381号)、《***殡葬管理条例》(***令第250号)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地址:宽甸镇婆娑府街2号 电话:0415-5124509
20、宽甸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张永成
行政执法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烈士褒扬条例》
地址: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山公园西侧 电话:0415-5886976
21、宽甸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王国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经营高危险行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地址:宽甸满族自治县县政府后楼 电话:0415-5161005
22、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家保密局
法定代表人:王国明
法律依据:(1)行政奖励:保密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第八条。
(2)行政检查:机关、单位对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令第***6号,2014年1月1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七条、第十条。
(3)行政检查:对泄密案件的调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令第***6号,2014年1月17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4)行政强制: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令第***6号,2014年1月17日颁布)第三十六条。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府前东街11号 联系电话:0415-5186790
23、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崔峻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计算机和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青山沟路19号 电话:0415-5122092
24、宽甸满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宋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令第196号)、《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婆娑府西街醉仙胡同49号 电话:0415-5655001
25、宽甸满族自治县档案局
法定代表人:姜子丹
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
对重点项目的档案的验收:【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第十四条第三款 属于省、市、县重点项目的档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鉴定。
(2)行政确认:
对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认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3)行政奖励: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4)行政处罚:
对违反《档案法》行为的处罚:《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二十七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第二十八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档案管理混乱或者造成档案损失的;(二)擅自设立、撤销档案馆的;(三)拒绝接受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的;(四)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五)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六)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的。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没收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移交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漏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行政检查: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辽宁省档案条例》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档案事业,实行宏观管理、监督和指导。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其他行政权力:
对可能导致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收购或者征购:《档案法》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十七条 因保管条件等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损失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可责成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费用。(二)不属档案馆接收范围,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档案,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所有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由国家综合档案馆免费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府前东街11号 联系电话:5122546
依照法律授权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1、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齐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环西路272号 电话:0415-512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