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顺德区管道燃气两部制气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区政府同意区发展和改革局《顺德区管道燃气两部制气价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 能源 价格 方案 通知
顺德区管道燃气两部制气价实施方案
根据佛山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佛价〔2007〕31号)、《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07〕87号)和《关于印发我市管道燃气实施两部制价格管理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佛价〔2007〕10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两部制气价的说明
(一)基本概念。
两部制气价由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两个部分组成。
容量气价是用于对燃气企业投入固定资产成本(市政管网及生产用房折旧费)的补偿。包括市政管网、生产性用房折旧费等。容量气价按容量基价和使用年限、用气量计算。容量基价指按设计供气能力计算的每立方米气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计量气价是用于对燃气企业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的补偿。包括气源价、市政管网和生产性用房以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经营费用、利润、税金等。即为用户每月按计量基价和实际用量计付的燃气费。计量基价指每立方米的销售单价,是以扣除市政管网和生产性用房折旧费及其利息,加利润、税金后的总值除实际供气量计算。
(二)价格定价形式。终端用户销售气价实施容量气价加计量气价的两部制气价定价形式。计算方式为:
两部制气价=容量气价+计量气价;
容量气价=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
容量基价=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含设备贷款利息,下同)÷年设计供气能力;
计量气价=计量基价×实际用气量;
计量基价=(成本费用总额-固定资产折旧额+税金+利润)÷年实际供气量(不小于设计供气能力的60%)。
二、基本收费标准
(一)容量气价:民用:1150元/户;民用外:由燃气企业按省规定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与用户商定。
(二)户内初始配套费用:950元/户(含户内计量表前第一个自动调压阀;户内设施中的计量表为普通计量表,如果选择IC卡智能表,则户内初始配套费用为1150元/户)。
(三)计量基价:由物价部门根据每一时期的燃气实际成本制定。
三、容量气价及相关费用的交付
(一)市政管网、庭院管网及户内设施。
建设规划红线外,由燃气企业出资建造的市政管网设施费用计入供气成本。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网建设费(庭院管网及户内设施)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中庭院管网建设费用,由燃气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省工程造价计算方式和实际工程量双方协定。
户内设施初始配置统一为:计量表、总阀各一个、架空式DN15镀锌组管12米、拷克2个、胶管3米、预留燃具连接端口2个,我区含户内计量表前第一个自动调压阀。
(二)容量气价及计量气价的收取单位。
容量气价及计量气价由我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港华公司”)收取。
(三)容量气价及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
1.新建小区的容量气价和庭院管网及户内初始配置设施的费用计入房价中,用户购房时不另交费用。
对于配置管道天然气设施或配置瓶组供气设施且由区港华公司负责供气的新建商品房,从本文执行之日起:尚未销售的,容量气价计入房价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港华公司交纳,用户购房时不需另交费用;已销售但未交纳管道燃气市政管网接驳费的,由区港华公司向用户收取容量气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容量气价,从本文执行之日起:尚未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区港华公司交清;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本文执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港华公司交清。
瓶组供应液化石油气用户已交纳容量气价的,转换为管道天然气时不再交纳容量气价。
2.2006年12月26日前已交纳管道燃气市政管网接驳费的燃气用户,在置换为管道天然气时不再收取容量气价。2006年12月26日后(含12月26日)在区港华公司开户或由区港华公司新接收经营的瓶组供应液化石油气用户,区港华公司可向用户先行收取容量气价,待实施管道天然气置换时则不再收取;对其他单位经营的瓶组液化石油气用户,在实施管道天然气转换时收取容量气价,并给予适当优惠。
3.旧城区及没有配套建设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商品房用户报装,由用户直接与燃气企业结算。其中容量气价由用户选择一次性交纳或在一年内分两次交纳,选择一次性交纳的可优惠10%。街道管(庭院管)部分,在事先公告的前提下,由燃气企业根据实际工程量,按省规定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计算费用后由所在区域用户共同分摊。户内设施初始配置费用按基本收费标准由用户支付。
四、对旧用户和低保户的优惠措施
(一)对于2006年12月26日前已交纳管道燃气市政管网接驳费的旧用户,用气价格在3年内按计量气价下调0.05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
(二)低保户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交容量气价和庭院管网费用,且计量气价按80%计收。
五、原有管道燃气市政管网接驳费问题
我区于2006年12月26日起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市政管网接驳费。用户于2006年12月26日前(不含26日)已交付费用或签订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交付的费用不再退还;2006年12月26日后用户与燃气企业签订合同中有关收取市政管网接驳费的条款无效,已缴交的市政管网接驳费应予退回,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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