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5965号原告罗云诉被告佛山市展运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汪登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展运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汪登峰: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5965号原告罗云诉被告佛山市展运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汪登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15965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159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113340元,以11334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5240.03元(暂计至起诉日);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邱文华、人民陪审员黄恒光及黄国全组成,由邱文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5日15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2019)粤0605民初1596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展运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汪登峰的银行存款118580.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12.9元,由申请人罗云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