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热点法律问题
引入话题:
主持人: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结束,目前正处于复工复产的时期,这期,我们就请陈律师来谈一谈关于复工复产的热点法律问题。
陈律师:好的。
主持人:2020年国家延长春节假期(1.31-2.2)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2月2日系休息日,故该规定比法定假日实际延长了2天,该2天亦为休息日。对于劳动者在这3天上班的,企业可安排补休或按日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
主持人:疫情期间,单位安排职工在家工作,可以适度降薪吗?
陈律师: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地规定的办法执行。
在家办公,也是办公,劳动者也提供了劳动。原则上来讲,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应该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假设员工是固定工资,比如月薪10000元,在家办公不得降薪。但是,有些单位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在家办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等无法完成,单位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适度降低)合理合法。因为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一些困境,向员工说明情况,员工自愿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但这种协商需员工签字确认,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不合法。
主持人:员工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职工自行隔离14天,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陈律师:对异地返岗的员工,一般会要求先自行隔离14天,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对自行隔离的员工,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安排各类假期。
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主持人:复工后,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减少员工工作量,降低薪酬?
陈律师: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根据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因此,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减少员工工作量,降低薪酬
主持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用工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应注意哪些事项?
陈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用工单位在疫情期间招用流动人员,应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采取卫生措施。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采取卫生措施,将受到行政处罚,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主持人:公司通知员工提前返岗,员工拒绝可否作违纪处理?
陈律师:由于国家统一延长假期,如安排员工返岗应比照周休息日加班处理,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应获得工会或劳动者同意,不得强制加班,但涉及公共利益如从事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除外。员工如拒绝到岗的,不宜按旷工处理。当然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妥善沟通并做好防护措施,多数劳动者会配合公司的要求。
主持人:不具备复工条件企业要求员工复工,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陈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由此可知,员工有权拒绝,并按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届时还可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若企业不具备复工条件,私自复工,员工有权拒绝返岗。
主持人: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陈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主持人: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陈律师: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主持人:员工在家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死亡,用人单位应否补偿?
陈律师: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亦有丧葬费、亲属救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主持人: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算工伤吗?
陈律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写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享受这项政策?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出门买菜也可能导致感染,很难认定感染一定是发生在单位,建议大伙做好防护措施。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
主持人:疫情期间,境内企业面临破产清算,对于有外籍员工应如何处理?
陈律师:企业与外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款规定,企业破产,劳动合同终止。因企业破产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无需赔偿,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六)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主持人:企业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或者停工停业,企业能否向出租人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租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陈律师: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虽导致承租人损失,但因系不可归责于出租人、承租人的原因所致,若双方就此发生纠纷,法院可能会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视情况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但是,承租人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相关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A )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A、不得 B、可以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 B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A、本人 B、非本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工单位在疫情期间招用流动人员,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采取卫生措施。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可以处( C )元以下罚款。
A、3000 B、4000 C、5000 D、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