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淮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秦淮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草拟了《秦淮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就《秦淮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的方式于2020年7月15日前提交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87753867
传 真:87753859
来信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0号政策法规科
邮箱地址:qhqzsb@163.com
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6月12 日
(下附征求修订稿正文)
秦淮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6日颁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条授权,以及2019年12月31日重新发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外,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住宅房屋搬迁和临时安置费补助的标准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算,每个权证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
2、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每户2800元。
(2)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每部310元。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每户400元。
(4)宽带网拆除补助费:每个端口500元。
(5)空调拆装补助费:每台500元。
(6)热水器拆装补助费:每台400元。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每户280元。
(8)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0元,每个权证不足2500元的补足至2500元。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申购征收安置房的,按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发放。
4、重大疾病补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患有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家庭成员,凭本市医院诊断证明,视病情程度,由现场指挥部核实并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每个权证给予1万元至3万元的重大疾病补助。
5、困难家庭补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家庭成员,经现场指挥部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每个权证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困难家庭补助。
6、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中有80岁以上老人的,经户籍资料核定后,每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特殊情况经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后可再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住宅房屋鼓励搬家、签约的奖励标准
1、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开始之前搬迁的,每个权证给予6万元提前搬迁奖励;在签约期首日起至30日内搬迁的,每个权证给予4万元提前搬迁奖励。上述奖励不累计享受,超过期限,取消奖励。
2、搬迁率奖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内完成搬迁的,以征收项目全部被征收人为计算基数,搬迁率达80%以上的给予搬迁率奖。具体标准为:搬迁率达80%,每个权证奖励1万元;搬迁率达85%,每个权证奖励2万元;搬迁率达90%,每个权证奖励3万元;搬迁率达95%,每个权证奖励4万元;搬迁率达100%,每个权证奖励5万元。搬迁率奖不累计享受,超过期限,取消奖励。该奖励在征收范围内最后一户房屋腾空之日起 30 日内发放。
放弃认定未登记建筑奖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内放弃认定未登记建筑并搬迁的,每个权证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超过期限,取消奖励。
申购安置房优惠奖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可根据征收安置房的地点、区位等因素,在《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1号)优惠基础上,可再给予不超过征收安置房评估价格10%的价格优惠。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非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每户2800元。
2、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每部310元。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每户400元。
4、宽带网拆除补助费:每个端口500元。
5、空调拆装补助费:每台500元(大型冷暖设备、设施的拆装补助费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6、热水器拆装补助费:每台400元。
7、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二)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未改变房屋用途,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其停产停业损失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最高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20%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中含营业用房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营业用房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根据处理意见给予补偿、补助;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按原房屋登记性质进行评估,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根据处理意见给予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评估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原为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为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但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开始之前和签约期首日起至30日内签约搬迁,且实际经营多年,由于客观原因未领取营业执照、执照过期、注销或在2010年7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结合其实际用于营业或非营业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参照营业用房或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住宅房屋评估价差价部分的80%作为经营性搬迁奖励发放。超过期限,取消奖励。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商业性质房屋用于出租经营,合法占有人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解除合同并结清房租、水、电等费用且在签约期开始之前搬迁交房的,征收单位可给予合法占有人下列补助、奖励:
(1)装修费补助:装修费补助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合法占有人实际装修的,其装修费补助应给予合法占有人;合法占有人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经营性搬迁奖励:参照租赁合同的年租金标准,按3个月的租金给予合法占有人经营性搬迁奖励;无租赁合同的,以同范围、同类型的租赁合同为参照依据,予以搬迁奖励。
(3)自主搬迁奖励: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合法占有人一次性自主搬迁奖励,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
3、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其在签约期开始之前搬迁交房,并自行清退合法占有人后仍有财产需要搬迁的,可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给予适当搬迁补助费(含设备迁移费),按每平方米100元计算。
四、附则
1、本规定未涵盖的项目按《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建征字[2019〕490号)执行。
2、本规定自2020年 XX月 XX日起施行,原《秦淮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秦政规[2018]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