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38期)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6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0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7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2期)》,其中涉及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泰山街道星火路分公司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河西中央公园店销售的标称苏州丰品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干,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索取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该批次出厂检测报告,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并且按储存条件要求储存涉案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南京市栖霞区奇星乐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江苏座上客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委托杭州临安恒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口松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销售方自身保存不当造成。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31.76元;罚款50000元。
4、南京市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万辰国际广场店销售的标称江苏华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水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造成。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出厂检验报告、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5、南京新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销售的标称莒县优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苔味小麻花,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40盒,共计12公斤,货值552元;已销售33盒,共计9.9公斤;库存7盒,封存7盒。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并留存了购进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壮元海苔味小麻花”7盒。
6、南京市玄武区朱明海产店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3公斤,共计13公斤,货值1118元;已销售13公斤,共计13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针对企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置中。
7、南京华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8公斤,共计28公斤,货值1960元;已销售28公斤,共计28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原料问题。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决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736元;罚款1000元。
8、南京市下关区王风英龙虾经营部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5公斤,共计5.5公斤,货值935元;已销售5.5公斤,共计5.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针对企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置中。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