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贯彻落实亩产效益差别化政策
高新区贯彻落实“亩产效益”差别化政策,加快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对资源要素进行差别化配置。对照《关于公布淄博高新区2021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淄高新管字〔2022〕100号)名录,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企业用电、用水等实行差别化政策。
差别化用电方面,按照省发改委《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执行。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差别化用水方面,按照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差别化水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2〕17号)执行。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水,在现用水价格的基础上,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第一年列入D类的,基本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15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基本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3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基本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45元,执行两部制水价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对执行非居民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等政策,已执行加价政策的用水量,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责任编辑:李亚琼 审核: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