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公开征求意见
通 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决定(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相关***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各方面的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12年11月27日前通过下列途径反馈。
电话或传真:
青岛市行政审批事项精简下放清理工作组办公室:85916804 85916143
85916143
联系人:刘志东 张付浩
青岛市监察局驻大厅监察室:85916057 85916058
联系人:王浩然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审批管理处:85916795 85913213(传真)
联系人:陈志强
邮件地址: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审批管理处(三期办公大楼1719房间)房间)
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 邮编 266071
电子信箱:
xzsp01@163.com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向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四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71项(见***一)、向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三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32项(见***二)和向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五市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01项(见***三),现将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予以公布。
本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方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项审批体制分为委托、归还、界定三种情形。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上下级实施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区市相应实施机关为市本级实施机关分局或直属机构的,采取内部界定方式下放;属于设定依据为县级以上、由市有关机关统一实施的,采取归还方式下放。
凡公布为七区五市全部下放的,不再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部分下放的,按照公布的具体范围予以保留;但列入市级有关重大联合办理、并联审批流程的事项,根据市级实际需要予以保留。
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本决定发布后20日内,凡采取委托、界定形式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各行政区域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予各行政区域对应的行政审批机关。属于委托下放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其按照委托协议在下放的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权限。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工作的指导,并做好下级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凡原来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其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由市级审批机关统一梳理明确并公布执行;凡属于委托审批的事项,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由下级审批机关报原市级审批机关备案 ;需要全市统筹规划但确定下放的审批事项以及在本市有数量限制的审批事项,由青岛市有关审批主管机关编制规划或者制定数量指标公布后实施,各市区审批主管机关必须执行。
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应当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凡采取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受托机关负责举证和出庭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因此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受托机关承担;有关工作考核,不列入市级原审批机关考核范围。
市监察、政府法制、编制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对应下放而不下放、下放不彻底、变相回收、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对滥用行政审批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等部门按照治庸问责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运作,取得实效。各区市在承接审批权限的同时,清理和减少各类审批事项,同时研究把审批和便民事项下放给镇(街道)。属于委托下放的事项,不得再行委托实施。
各区市政府应当加强对相关行政审批下放事项承接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主动做好有关承接及实施工作,保证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和实施,积极推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和并联审批,其中涉及七区“两改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及其他相关办理手续,应当执行市政府统一规定的办理流程和期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有关市级审批主管机关应当做好配合工作,指导各区市做好有关审批事项的实施,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导予以整改或纠正。
***一. 下放市内四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二. 下放三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 下放五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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