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皇姑区春丽蔬菜批发配送中心不合格普通鸡蛋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皇姑区春丽蔬菜批发配送中心(下称:当事人)经营的普通鸡蛋
(一)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省级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过程中,委托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于2021年8月16日对当事人销售的普通鸡蛋进行抽检。检验结论: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鸭绿江所在收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SC202105504)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及涉案产品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普通鸡蛋从辽宁省海城市甘泉镇英城子村养鸡户赵敏处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普通鸡蛋是2021年8月15日购进的,购进数量30公斤,已全部售出。
(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完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一)项:“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已构成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挽留:”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皇市监不罚字〔2021〕122号)。
(三)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鸭绿江所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已依法监督经营单位采取召回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要求经营企业认真梳理进货渠道,把好所售商品产品质量关,健全食品安全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时刻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四)我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供货者所在地鞍山市农业委(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