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 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9-01-10 点击数:4412 来源:工伤生育保险科
芜人社发〔2019〕1号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4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调待规定。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落实此次调待工作。具体调待项目及标准按***执行。
2018年芜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636元执行。
二、按时完成调待工作。此次调待从2019年1月起执行。各级各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要求,认真核实调待基础台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9年2月20日前调整到位。
三、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各县人社局于2019年3月1日前将《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医保中心统一汇总,经市人社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后上报省人社厅。
联系电话:3991151(市人社局工伤生育保险科)
3991153(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待遇科)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19年1月8日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一览表
调整项目 | 伤残级别 | 调整标准(元∕月) | 本次调整后月保底线标准(元∕月) | 备注 |
伤残津贴 | 一级 | 166 | 2928 |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00元、80元进行调整。 |
二级 | 157 | 2766 | ||
三级 | 147 | 2602 | ||
四级 | 138 | 2440 | ||
供养亲属 抚恤金 | 供养亲属类别 | 调整标准(元∕月) | 调整后月标准保底线(元∕月) | |
配偶 | 63 | 763 | ||
配偶(孤寡) | 83 | 763 | ||
其他亲属 | 53 | 763 | ||
其他亲属(孤寡) | 73 | 763 |
备注:1.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2.按照皖人社秘〔2017〕423号确立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保底线标准分别是2762元∕月、2609元∕月、2455元∕月和2302元∕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43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