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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31项优惠政策促更多创业者带动就业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5月12日发表  

我市出台31项优惠政策促更多创业者带动就业

到2015年,争取新增成功创业者超3万人,带动就业超10万人

    日前,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试点市建设加快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在六个方面出台了31项优惠政策,扶持更多创业者成功创业并带动就业,确保到2015年,我市新增成功创业者3万人以上,新增创业带动就业10万人以上,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2亿元以上。

    壮大创业主体

    据了解,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鼓励失业人员就业创业,3年内免收费用。从今年起,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或创办企业的失业人员,注册后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我市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农民在农业用地上连片兴建畜禽水产养殖基地和特色种植业基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农民在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在登记注册、经营场地、员工招聘等方面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并提供有关事务代理服务,免收2年择业期内档案管理费。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或创办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到2015年,全市将建立100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

    鼓励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创业,免收3年费用。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或创办企业的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规定年限内,免费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鼓励事业单位(教育、卫生系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在编人员离岗创业,离岗最长不超过3年。今年,我市对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离岗期间保留其职务职级、工资、人事关系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影响其工资调级,但离岗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内容由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对离岗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的,给予创业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离岗期间或者离岗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可按原职务职级恢复上岗,工龄连续计算;不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及相关手续。

    鼓励外地投资主体来我市创业,年均引进紧缺人才超过1000人。我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引进技术,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人才,全市年均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1000人以上。

    鼓励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大中型企业开拓新的创业领域,形成企业集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竞争优势和良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降低创业门槛

    《实施意见》大大降低了创业门槛。

    放宽登记条件。创业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放宽出资额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商标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放宽创业领域。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在项目申请、金融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各级各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

    放宽冠市、省级名称条件。在我市范围内创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实体,除行业规定外,均可冠以焦作市名称。凡注册资本达到要求条件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均可推荐申请冠省级名称。

    此外,还将精简前置审批、实行试营业制度、完善土地使用政策等。

        加大创业扶持

    据了解,我市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2014年至2015年,每年设立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1000万元,其中市财政投入引导资金200万元,各县市区财政各投入引导资金50万元,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余部分吸引社会资本。

    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扩大到城乡所有自主创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精简申请贷款材料,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创业者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自主创业的个人贷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提高到100万元,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最高提高到300万元。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原来贴息基准利率50%的基础上,提高到100%贴息。延长扶持年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满2年后,可展期2年,年限满4年以上仍有贷款需求的,可继续给予贷款扶持,所需贴息资金由个人负担。反担保范围由原来的行政机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扩大到所有事业单位以及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中收入稳定的正式职工。贷款申请人可以通过房产抵押、存单和国家债券质押提供反担保。

    此外,加大重点群体创业服务力度。开展创业进校园行动,帮助有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开展返乡农民工创业扶持行动,加强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开展失业人员创业行动,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市场分析、开业指导、税费优惠等服务;开展巾帼创业促就业行动,激发妇女创业热情,提升妇女创业能力,开拓家政市场,开辟妇女创业就业新渠道;开展残疾人创业行动,鼓励用人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积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开展青年创业行动,对具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青年进行重点扶持。

    强化创业培训

    从今年起,我市实施年度10万人就业创业培训计划,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重点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制定创业教育规划,在职业院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加强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和指导。此外,开展针对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创业实训,让创业者在真实的市场环境下模拟创业全过程,有效提高其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积极组织各类初期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后续服务。

    完善创业服务

    据了解,我市将构建市、县两级公共就业创业一条龙服务体系,建设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创业服务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劳务输出人员服务中心,加快市人才服务产业园项目建设以及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同时,实施“百家充分就业乡镇(街道)创建 ”和“千村人社站服务提升”计划。行政村(社区)人社服务站可设置特定公益性岗位,聘用人社协管员,妥善解决其待遇问题。同时,推广应用农村劳动力资源管理系统和网上招聘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求职招聘。此外,建立创业项目库和项目采集、评估、发布制度,搭建政策发布、项目推介和咨询服务平台,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扶持等服务。

    加强创业咨询专家队伍建设,聘请具有企业管理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人员,组建就业创业导师团、企业人才服务团,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到2014年,每个县市区将建立一支专家咨询队伍。引导创业者成立创业者协会,组织开展创业交流活动,到2014年,每个县(市)区至少要组建一个创业者协会。加快创业基地建设。采取政府引导扶持、鼓励多方投资的方式,充分利用城乡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园区。引导各类创业企业进驻园区,给予为期3年的房租租金减免等扶持。到2014年,每个县市区要各筹建2个创业孵化园和 2条创业街。到2015年,每个县市区要各筹建5个创业孵化园和5条创业街。

    优化创业环境

    今后,我市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创新服务理念、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各类投资者、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坚持依法行政,对危害创业安全、扰乱经济秩序、侵害投资创业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查处。此外,开展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到2015年全市将完成1000家和谐企业创建任务。对评为和谐企业的,在信贷、评先、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记者杜玲)

 

     《意见》全文请点击链接:关于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试点市建设加快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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