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3784号原告佛山市格勒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金开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金开源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格勒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金开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3784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382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支付货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文炎、人民陪审员关艳君及刘忠良组成,由张文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